徵才機關 | 外交部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三等諮議(聘用人員,日語翻譯專長尤佳)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3-21~2025-03-31 |
資格條件 | (一)資格: 1、國內外外交、政治、語文、經濟及法律等與擬任工作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 2、國內外外交、政治、語文、經濟及法律等與擬任工作相關大學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無下列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下列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公務人員。 10、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工作項目 | (一)協助研析外交議題及政情蒐報。 (二)協助辦理雙邊及多邊之民主人權、特權豁免、經貿、財政、司法互助、農漁、衛生、環保、勞工、能源、國土安全及科技議題研析。 (三)辦理國際組織接洽及聯繫事宜。 (四)辦理非政府國際組織及智庫,接洽及聯繫事宜。 (五)協助辦理外賓邀訪及國會聯繫業務。 (六)重要條約、協定、盟約、換文、議定書、公報等相關法律文件之解釋及相關國際法問題之諮詢;國內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研究。 (七)其他有關協助辦理外交及涉外業務之推動。 月薪:比照相當層級之外交領事人員待遇。 聘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 |
工作地址 | 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特語翻譯科(台北市凱達格蘭大道2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檢附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請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首頁>公務人員>事求人>履歷表空白格式下載),含自傳簡歷並附貼最近2吋彩色照片、中文及英文自傳(含工作簡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者須於錄取後,補繳經驗證之畢業證書)或其他相關資格等證照影本,於114年3月31日前郵寄至台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2號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特語翻譯科收(以郵戳為憑,恕不退件),報名郵件封面請註明「應徵公眾外交協調會聘用諮議」。 (二)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複試(筆試、口試及面試),考試項目暨配分表如附。資料審查不合格者,恕不另通知及退件。 (三)本次公告晉用之聘用人員係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四)聯絡人:外交部公眾會特語科陳科長(02-23482053;pyuchen@mofa.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