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約僱5等(支給280薪點,37,800元) |
職稱 | 約僱人員(預估缺)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3-24~2025-03-31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二)具採購或研考工作經驗尤佳。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應迴避任用、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擔任等規定及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兼職、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等情事。 (四)符合上述條件者,如具原住民身分、身心障礙身分者或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備中高齡(檢附保險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結構性失業勞工(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二度就業婦女(檢附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勞保資料明細表及前1年度免稅證明)及低收入戶(檢附低收入戶卡影本及勞保資料明細表)等4類失業勞工身分者,優先擇優錄用。惟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1.中高齡失業勞工:指年滿45歲以上65歲以下,且無工作者。(檢附保險資料明細表及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 2.結構性失業勞工:指勞動基準法第11條之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檢附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3個月戶籍謄本。) 3.二度就業婦女:指因結婚或懷孕而離開職場逾3年或單親婦女,其最近1年全戶(含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收入未逾綜合所得稅免稅標準,且需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未就業者。(檢附最近3個月全戶戶籍謄本、勞保資料明細表及前1年度免稅證明。) 4.低收入戶: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其戶內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具有工作意願之未就業者。(檢附低收入戶卡影本及勞保資料明細表。)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本局採購案件招、決標及簽約事宜。 (二)辦理本局資通訊專案列管事宜。 (三)辦理本局事務性機器或用品採購事宜。 (四)辦理秘書室綜合業務。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 |
聯絡E-Mail | ic-celia@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於114年3月31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填妥履歷及報名相關資料,並將以下資料合併掃描成1份PDF檔後上傳至「證照資格/作品附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自行註明僅供身分查驗使用)。 2.最高學歷證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影本;如係國外學歷,須檢附經本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起迄時間且有資料可判斷工作性質者)。 4.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失業勞工身分(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備中高齡、結構性失業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低收入戶等4類)證明文件,本項無者免附。 (二)未於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而僅以紙本或電子郵件投件或相關資料未檢附齊全者,視為資格不符,恕不通知補件或退件;報名資料審核符合資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面試,無法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面試後擇優錄取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其他等別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備取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6個月),如無人報名或無適當人選,得從缺辦理並再公告;錄取名單公告於本局網站,及電話通知錄取人員辦理報到事宜,未依規定時間報到者視同放棄。 (三)報名人員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者,取消錄取資格並即解僱。 (四)約僱期間:自114年4月15日(或實際到職日)起至114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人員報到前1日止,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約僱薪點: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規定,支給280薪點,折合新臺幣37,800元。 (六)聯絡人員:人事室張小姐,電話:(02)27208889分機51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