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依照「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給支給報酬標準表」328薪點(折合新臺幣44,280元)或376薪點(折合新臺幣50,760元) |
職稱 | 法務專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3-13~2025-03-26 |
資格條件 | 一、符合下列任一款敘薪資格者: (一)376薪點敘薪資格 1、國內外法律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法學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2、國內外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法學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2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328薪點敘薪資格 1、國內外法律相關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2、國內外大學法律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法學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3、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二、未有雙重國籍情事、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兼職兼業(停業中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亦不得擔任)及公務員服務法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三、熟諳電腦文書操作。具公文撰寫能力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一、各機關法規之研議、解釋, 法令諮詢意見之提供。 二、契約審核作業。 三、訴訟及仲裁案件之協助。 四、訴願案件之處理。 五、消費者保護相關業務。 六、消費爭議案件之處理。 七、採購申訴及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之處理。 八、其他法制相關業務。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
聯絡E-Mail | bp4901@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應繳附文件及聯絡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資料(均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依序裝訂): (一)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簡要自傳,履歷表格式請自銓敘部/服務地園/常用表格下載/任用項下載使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務必註明手機及住家聯絡電話。 (二)學歷證明文件影本(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另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三)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訖時間,及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務、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未檢附證明文件部分,一律不予採計。 (四)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之起訖時間,及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務、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未檢附證明文件部分,一律不予採計。 二、以上文件請於114年3月26日前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填寫「履歷」資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送出,或郵寄達(以郵戳為憑),或親送達至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人事室收(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或以電子郵件寄至bp4901@gov.taipei。信件或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法務局聘用法務專員」字樣)。 三、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補件或退件。為落實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郵資回郵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如未提供足額回郵信封,恕難郵寄返還)。 四、所繳證件及所填資料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錄取後發現者,應即解僱。 五、對於本次甄試如有疑義,請撥電話02-27208889分機7822洽詢人事室朱小姐。 附則: 一、初審資格符合者,視報名人數擇優或擇適當人數通知甄選。無人報名或報名人數未達適當人數時,將再公告延長報名時間。 二、參加甄試人員資格、條件、能力不符需求者,本局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重新辦理甄選。 三、經本局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口試者,視同放棄應徵。 四、甄選結果: (一)本局甄選方式採口試方式辦理。錄取名單將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網站最新消息區(網址http://www.legalaffairs.gov.taipei/)。未錄取者不予通知。 (二) 正取2名,得視甄選成績酌增備取人員至多4名(面試成績平均未達80分之人員不列入機關首長圈選名單),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6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即喪失候補資格。 (三)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報到程序或放棄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本職缺係依計畫進用,新進人員自報到日起應先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成績及格者,續聘至114年12月31日止,試用成績不及格者予以解聘。 (五)契約期滿依成績考核結果自次年度起依聘用計畫與本局約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辦理或不予續聘。另契約期滿未續聘,應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