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委任第5職等 |
職稱 | 助理員 |
職系 | 綜合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3-17~2025-03-24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本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且至報名截止日止,無限制轉調情形。 (二)最近3年考績(含另予考績)須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三)陞任人員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辦理;遷調人員如為現職人員,任現職須滿1年以上不併計其他經歷年資,且合格實授職等不得超過該職缺所列最高職等。 (四)具有檔案管理、文書處理經驗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檔案年度清查。 (二)辦理舊檔案清查、建檔及上架。 (三)辦理檔案移轉。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秘書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
聯絡E-Mail | be2950@gov.taipei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推動人事業務無紙化,現職人員應徵本職缺作業請務必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本職缺公告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徵系統,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點選【應徵職缺】依序進行本職缺應徵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為利資格審查,上傳資料建議包含現職派令、銓審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 (二)非現職人 員請採下列方式擇一投件: 1、曾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且在職時曾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 (https://ecpa.dgpa.gov.)者,得依照現職人員應徵方式,以該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報名。 2、或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300字自傳)及相關證件影本(含原職職務銓審函、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於114年3月24日前(郵戳為憑,逾期報名恕不受理)郵寄至臺北市政府人事處管理科王小姐收,並請於信封袋上註明應徵職務【聯絡電話:(02)27287710;傳真(02)27208237;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南區】。 五、審查合格人員,將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退還。 備註: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