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徵求 護理師兼護理長~2018-09-06

徵才機關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師(三)級
職稱 護理師兼護理長
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正取1名、備取2名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82-高雄市
有效期間 2018-08-27~2018-09-06
資格條件 一、預定錄取名額:正取1名,備取2名。備取人員按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二、工作內容:
(一)臨床護理服務及護理行政管理;所屬工作人員督導與考核。
(二)配合專業能力進階及參與教學、研究。
(三)臨時交辦業務。
三、資格條件(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一)領有護理師證書。
(二)碩士以上學校護理科系畢業。
(三)具精神專科教學醫院臨床護理經歷10年以上(含護理行政管理3年)。
(四)取得醫院專業進階能力N3(含)以上或N4合格認證資格。
(五)曾於衛生機關或精神專科教學醫院擔任師(三)級護理師職務滿4年以上者;或現於衛生機關、公立醫療機構或區域教學醫院擔任護理長者。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四、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報名日期:自107年8月27日起至107年9月6日止。
(二)報名方式:掛號通訊報名(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本院人事室,逾期不受理。
(三)郵寄地點: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人事室」收。【信封上請註明「參加公職護理師兼護理長甄選」。】
工作項目 一、報名時請檢送下列資料共1式7份:
(一)公務人員履歷表正本。
(請貼最近1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請勿使用生活照,無黏貼者視同證件不全,將不予受理報名)。
【包括個人學歷、經歷、自傳、相關證照〈護理師證照、精神衛生護理師(或專科護理師)證照或感控師證照、英檢相關證照通過證明、國內(外)論文期刊、海報發表、近二年內所為與從事本職務有關之訓練,並以公務機關或公會、學會認定之教育訓練且領有證明文件,經登錄有案者為限〉及個人簡歷所具有之各項證明文件。】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四)護理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五)臨床護理經歷10年以上證明。
(由機關開具服務證明書,註明服務單位,例如○○病房,服務○年)
(六)具醫院出具之N3(含)或N4以上進階證明影本。
【上述文件均請以A4紙張影印並書寫「與正本相符」蓋私章或簽名具結後裝訂成冊後寄至本院或親送至本院人事室,未附紙本證明文件不予採計,且一律不接受逾期補件;並請共附7冊;未附完整7冊者,得不予面試。】

二、甄選方式:
(一)資績審查50%(需附佐證資料,未附者不予計分):
1.學歷5%:大學3分、碩士4分、博士5分。
2.證照9%:護理師證書3 分、精神衛生護理師或專科護理師證照3分、感控師證照3分,可複選得分,最高採計至9分。
3.年資15%: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含精神專科醫院)年資滿半年給0.5分,未滿半年不計分,最高採計至15分。
4.職務歷練6%:具N3進階證明4分、N4進階證明6分。
5.潛能開發8%:
(1)具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論文發表於國內外醫護相關專業期刊,國外5分/篇,國內2分/篇。
(2)具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之專業學會舉辦之論文口頭發表者0.5分/篇,海報發表者0.1分/篇。
(3)參與醫院照護品質提升改善專案規畫主要執行者0.5分,以每篇計每篇限定3人並列舉相關文件。
(4)經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他學(協)會審核通過之護理創意作品2分
(5)以上評分以現職職務期間最近10年內完成,經登錄有案者為限。
7.英語能力7%:全民英檢初級3分、中級5分、中高級以上7分,通過其它相當之英語檢定測驗者依「公務人員英語檢測陞任評分計分標準對照表」計分,全民英檢通過初試,未參加複試者以前項給分標準二分之一計分)。
(二)面試50%:行政領導20%、團隊共識10%、專業能力10%、學習規劃
10%。
1、面試時間:107年9月12日(星期三) 下午2時
(除本院電話通知不符報名資格者,其餘人員請於是日下午1時45分逕行自至3樓人事室報到,不另行通知)
2、面試地點:本院3樓第2會議室。
三、錄取公告:
(一) 錄取人員需經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未符本院需求者,得予從缺,另辦甄試。
(二) 錄取名單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個別通知錄取者,並於本院網站公告。
工作地址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如有關甄選問題請洽(07)751-3171轉2318人事室黃科員。
(二)應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以利查驗。
(三)報名證件不齊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四)若報考人員未符合應徵資格且未於甄試前發覺,事後經審核未獲通過者,自動喪失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五)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如需返還書面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六)面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上班,相關訊息將於本網站另行公告。
(七)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八)本院為無菸(檳)醫院,全面實施禁菸(檳),請確實遵守禁菸(檳)等相關規定。
(九)錄取人員報到當日需辦理執業登記,請依據護理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未能在報到當日完成執業登記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
(十)兼任期間依「高雄市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兼任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
調任實施要點」辦理。

附錄: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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