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徵求 藥師~2019-03-28

徵才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師二級
職稱 藥師
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正取1名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19-03-25~2019-03-28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1、2、3均需具備)
1.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任用資格,且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 擔任醫學中心相當師(二)級或單位主管1年以上之醫事人員。
(2) 擔任醫院評鑑同等級以上醫療機構相當師(二)級或單位主管2年以上之醫事人員。
2.具有下列2款論文之一者:
(1) 近5年具有2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國內、外醫學相關領域之同儕審查期刊(含北市醫學雜誌)或學會雜誌(須為教學醫院評鑑該專業領域認可之雜誌)之相關學術論文;其中至少1篇須為原著論文。
(2) 近5年具有1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相關學術論文。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之情事,並須符合相關醫事法規之執業登記規定。
4.具身心障礙手冊者尤佳。
(二)待遇:依醫事人員俸給表及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規定支給。
(三)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08年3月28日止,以郵戳為憑,請自行預留郵寄時間,逾時不予受理。
(四)報名網址: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才招募」專區「事求人」系統(http://website.tpech.gov.tw/job/)徵才公告完成線上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
(五)報名方式:
1.採線上報名及繳交報名表件(含下載之報名表、身分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工作經歷服務證明、專業證照等影本資料,請詳閱備註欄應繳證件說明)方式辦理。
2.報名表件需於規定期限內以親送或掛號郵寄至「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事室二股余小姐收」,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請註明應徵科室及職稱。
3.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六)資格初審合格及甄試訊息公告日期:108年4月19日前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才招募」專區「事求人」系統(http://website.tpech.gov.tw/job/)初審公告查詢,不另行通知,請務必主動查詢,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七)甄試方式:面試50%、專案報告50%,總分80分以上為錄取標準。
(專案報告為10-15分鐘簡報,主題:「如何擘畫推動藥劑部業務發展之構想與願景」)
專案報告PPT電子檔請於甄試前3日寄送至A4785@tpech.gov.tw,俾甄試當日作業進行。
(八)甄試時間及地點:於初審合格名單公告載明。
工作項目 (一) 配合院本部政策,襄助院區各級長官督導推動院區藥事作業(藥品調劑、藥品管理、臨床藥學服務、社區藥事照護、公共衛生業務等)。
(二) 各級長官臨時交辦任務。
工作地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本院為無菸無檳職場。
聯絡E-Mail A5003@tpech.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聯絡方式:藥劑部薛小姐:電話02-25553000轉2793;人事室余小姐:聯絡電話02-25553000轉2320,傳真電話02-23028407,請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來電。
(二)應繳證件:
★請以A4紙張格式影印,並以迴紋針固定文件於左上角(請勿用釘書針裝訂)
1. 請列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才招募」專區「事求人」系統(http://website.tpech.gov.tw/job/)甄試報名表並黏貼2吋照片1張。
2. 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及完整之任免、銓審、考績、獎懲、訓練進修紀錄)。
3.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4. 符合任用資格之相關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國外經歷證明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者,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5.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6. 藥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7. 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藥師醫事專業課程90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修習相當於碩、博士之藥師醫事專業研究課程5學分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8. 現職在職證明。
9. 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如服務證明或離職證明等)。
10. 退伍令(女性免送)。
11. 現職派令影本。
12. 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13. 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14. 最近5年獎懲令影本,並得檢附推薦函、聘函及其他教學研究等相關文件。
15. 其他相關證明資料。
16. 專案報告書面資料4份。

(三)注意事項:
1.報名所繳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2.資料逾期、遺漏、提供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3.倘為軍公教退休人員者,請於經歷欄敘明「退休機關及日期」;另公務機構退休人員,請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行衡酌權益事宜。
4.報名表所填具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有異動者,請傳真通知本院並同時來電確認,以維護錄取人員權益。
5.甄試應依本院指定日期前來,參加甄試人員逾通知甄試時間而未參加甄試者,視為放棄,並註銷其資格,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保留。
6.錄取人員應於本院錄取通知送達(採電子郵件寄送)次日起算3日內(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回覆到職意願並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報到,倘逾期未回覆或未於期限內完成報到程序者,視為自願放棄錄取資格,不再進用,由本院通知次一順位錄取人員依序遞補。
7.錄取後發現未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執業登記規定,致不能辦理執業登記,或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情形者,本院不予任用。
8.錄取人員應持合格體檢報告始得完成報到手續(相關疑問請洽院本部勞安章小姐2555-3000分機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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