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師二級 |
職稱 | 醫師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20-04-07~2020-04-10 |
資格條件 | 一、預定錄用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備取人員按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候補期間為三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二、應徵資格: (一) 具備中華民國國籍(雙重國籍者不能報名) 。 (二)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含)以上醫學系畢業。 (三) 具有醫師證書、精神專科醫師證書及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 (四) 符合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所定師(二)級(含)以上醫師任用資格。 (五)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 三、報名日期及方式: (一) 報名日期:自109年4月7日起至109年4月10日止。 (二) 報名方式:採書面及線上方式並行 1. 現職人員:請於報名期間進入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持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登入後完成應徵資料登錄及確認(需填寫簡要自述及上傳照片),並完成授權同意開放履歷予徵才機關調閱;並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將相關佐證資料(詳說明四)電子檔上傳至本職缺,資料不全者視為資格不符,逾期不予受理。 【如因電腦環境設備等因素致無法順利線上報名,仍得以通訊(郵戳為憑)或於辦公日之上班時間親送至本院人事室方式報名】 2. 非現職人員:掛號通訊報名(郵戳為憑)或於辦公日之上班時間親送至本院人事室,逾期不受理。 (三) 郵寄地點: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人事室收【請註明應徵師二級醫師】。 四、報名時請檢送下列資料: (一) 公務人員履歷表(一般)正本。 (二)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 最高學歷(醫學系)畢業證書。 (四) 考試及格證書。 (五) 醫師證書、精神專科醫師證書及老年精神醫學會專科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 (六)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學、經歷及專業訓練證明文件。 (經歷文件須為機關開具之服務證明) 【採線上報名者,請將上述文件依序掃描並合併成一份PDF檔案後上傳至行政 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並自行確認已授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取得個人完整履歷資料,未同意授權或未完整上傳佐證文件者,則屬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亦不另通知。】 【採紙本方式報名者,請將上述文件以A4紙張影印並書寫「與正本相符」蓋私章或簽名具結後裝訂成冊後,於報名期間郵寄至本院或親送至本院人事室,未附紙本證明文件不予採計,且一律不接受逾期補件;並請共附6冊;未附完整6冊者,得不予面試。】 |
工作項目 | 一、甄選方式: (一) 資績審查50% 1. 學歷20%:具大學或獨立學院學士學位10分、碩士學位15分、博士學位20分。 2. 醫師工作經歷20%:具醫師工作年資每滿1年1分,未滿半年不計分,滿半年以上未滿1年者以1年計,(採計至報名截止日),最高採計至20分。 3. 論文期刊10%:具精神醫學相關論文者,按論文期刊性質參酌本院獎勵金給分標準酌予給分,最高採計至10分。 (二) 面試50%:專業素養20分、服務動機態度13分、溝通表達能力12分、儀態及健康5分。 (三) 如遇考試總分同分情形,依據面試成績擇優錄取。 (四) 錄取人員需經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總分未達70分或未符本院需求者,得予從缺。 二、工作內容: (一) 診療、臨床教學及公共衛生業務。 (二) 主要從事長期照護業務及老人精神科醫療業務。 (三) 臨時交辦業務。 三、面試時間:109年4月17日(星期五) 下午4時 (除本院電話通知不符報名資格者,其餘人員請於是日下午3時45分逕行自至3樓人事室報到,不另行通知) 四、面試地點:本院3樓臨床技能教室。 五、錄取公告: (一) 錄取人員需經人事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總分未達70分者或未符本院需求者,得予從缺,另辦甄試。 (二) 錄取名單須陳報高雄市政府或權責機關核准後,始個別通知錄取者,並於本院網站公告。 |
工作地址 | 80276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0號 |
聯絡E-Mail | yen1990@k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 如有關報名問題請洽(07)751-3171轉2318人事室黃科員;工作內容及職務問題請洽醫師室行政總醫師(07)751-3171轉2343。 (二) 應試當天請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以利查驗。 (三) 報名證件不齊或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經查證屬實者,取消資格並依法究辦。 (四) 若報考人員未符合應徵資格且未於甄試前發覺,事後經審核未獲通過者,自動喪失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五) 報名參加甄選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亦不退還證件,如需返還書面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六) 面試當日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上班,相關訊息將於本網站另行公告。 (七)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八) 本院為無菸(檳)醫院,全面實施禁菸(檳),請確實遵守禁菸(檳)等相關規定。 (九) 錄取人員報到當日需辦理執業登記,請依據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規定辦理,未能在報到當日完成執業登記者視同未完成報到手續。 附錄: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7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所領有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取得各該類別醫事職務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一、已達師(二)級最低俸級,並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師類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實際從事四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並符合前款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規定者。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師(二)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應其備下列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 一、具下列各目學歷、經歷之一者: (一)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三年以上。 (三)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相關醫事系組畢業得有學士學位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五年以上。 (四) 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專科學校相關醫事科畢業後,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六年以上。 二、領有相關師級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後,所受與擬任各該類別醫事職務相當之下列專業訓練之一者: (一) 最近六年接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教學醫院、醫事學(公、協)會或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事專業課程訓練結業,累計時數達九十小時以上,或最近十年修習相當於碩、博士之醫事專業研究課程五學分以上。 (二) 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科醫師證書、專科護理師證書後,接受繼續教育經核准展延或更新證書效期,且仍在效期內。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十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