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徵求 藥師~2019-12-05

徵才機關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師(一)級
職稱 藥師
職系
名額 正取1名,備取1名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19-11-15~2019-12-05
資格條件 一、報名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師(一)級任用資格,並須同時具備以下所列各資格條件:【(一)、(二)、(三)、(四)均需具備】
(一)具備下列各學歷、經歷之一:
1、國內外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取得博士學位,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7年以上。
2、國內外相關醫事之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學位,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9 年以上。
3、國內外相關醫事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1年以上。
4、國內外相關醫事之專科學校畢業,實際從事相關專業工作12年以上。
(二)具備下列各歷練之一:
1、擔任醫學中心一級單位主管以上職務2年。
2、業經銓敘審定師(一)級或具備相當師(一)級資格者。
(三)最近5年同時具備 (103.11.1-108.10.31)下列2款論文:
1、1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S.C.I.或S.S.C.I.之原著論文。
2、1篇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發表於教學醫院評鑑認可之醫學雜誌以上(含)等級之原著論文。
(四)具備下列各專業訓練之一:
1、具備最近6年(103.1.1-108.12.31)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管理系統藥師醫事專業課程180小時以上。
2、具備最近10年(99.1.1-108.12.31)修習相當於碩、博士之藥師醫事專業研究課程10學分以上。(本項學分與學經歷資格僅得擇一採計)。
※備註:
(一)所稱「具備相當師(一)級資格」,係指具下列條件之一:
1.合格實授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者。
2.擔任上校以上者。
3.具備教育部部定副教授資格4年以上者。
(二)「主管年資」指擔任主管職務或兼任本職相當之主管職務,並依待遇支給規定,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之年資。

二、甄試方式:專案報告及面試成績滿分各為100分,甄試總成績以專案報告成績之70%加計面試成績之30%計算,甄試總成績80分以上為錄取標準。【專案報告題目:以人為本的醫藥跨域新思維】
工作項目 一、配合本院政策,推動各院區藥事作業(藥品調劑、藥品管理、臨床藥學服務、社區藥事照護、公共衛生業務等)。
二、主管臨時交辦任務。
工作地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本院為無菸無檳職場。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報名方式:
(一)即日起至108年12月5日18:00止,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事求人專區」(http://website.tpech.gov.tw/job/)網路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
(二)請自行列印甄試報名表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至:(10851)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事室二股余小姐收。
(三)請下載並使用應徵專用信封,以郵戳為憑,請自行預留郵寄時間,逾時不予受理。

二、應繳證件:
(一) 甄試報名表1份:請列印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人才招募」專區「事求人」系統(http://website.tpech.gov.tw/job/)甄試報名表並黏貼2吋照片1張,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
(二) 身分證正反面暨兵役證明(女性免送)影本1份,出生地為大陸地區者,應檢附戶籍謄本。
(三) 符合任用資格之藥學系畢業證書影本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各1份(持國外經歷證明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學歷者,需檢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四)藥師證書(正反面)及藥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各1份。
(五) 103年11月1日至108年10月31日發表之學術論文影本。
(六)經歷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離職證明、學經歷證明等,須註明起迄時間)。
(七)衛生福利部繼續教育積分醫事專業課程時數180小時以上證明或修習相當於碩、博士之藥師專業課程10學分以上證明。
(八)現職公務人員應另檢附資料如下:
1.公務人員履歷表1份(含自傳及完整之任免、銓審、考績、獎懲、訓練進修紀錄)。
2.現職派令影本1份。
3.最近1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4.103年至107年考績及獎懲證明。
(九)專案報告書面資料1份。專案報告PPT電子檔請於甄試前3日寄送至 A5003@tpech.gov.tw,俾甄試當日作業進行。
(十)其他自行繳附資料:如推薦函、聘函及其他教學研究等相關文件。

三、甄試訊息:另行通知。

四、放榜日期:請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事求人專區」查詢。

五、注意事項:
(一) 持外國學、經歷證明者,需附我國駐外單位認證文件。持本國學歷結業證明者,須另附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資格證明書。
(二) 各項資料請以A4紙張影印,以迴紋針固定文件於左上角並依序裝訂,報名資料無論是否錄取恕不退件。
(三) 前項資料逾期、遺漏、不實或偽造變造者,視為資格不合格;所填資料或繳交證明文件於錄取後發現係屬不實或有偽造、變造情事者,撤銷錄取資格。
(四) 報名表所填具之電子郵件信箱、通訊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有異動者,請傳真通知本院並同時來電確認,以維護錄取人員權益。
(五)師級藥師薪資依醫事人員俸級表及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規定辦理。
(六)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不得任用之情事。
(七)錄取後發現未符合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執業登記規定,致不能辦理執業登記,本院不予任用。
(八)倘為軍公教退休人員者,請於經歷欄敘明「退休機關及日期」;另公務機構退休人員,請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行衡酌權益事宜。
(九)錄取人員應持合格體檢報告(3個月內有效期)始得完成報到手續(相關疑問請洽院本部職業安全衛生室章小姐2555-3000分機2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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