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七職等 |
職稱 | 秘書 |
職系 | 一般行政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7-06-14~2017-06-19 |
資格條件 | 一、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且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 二、具有本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且經銓審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考試等級以上考試及格。 四、熟悉電腦操作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一、市政會議相關事宜暨主管會報之紀錄、列管追蹤事項。 二、各項便民服務業務、1999專線及志工管理。 三、剪報、輿情搜集。 四、有關法制、國家賠償及不屬各單位業務。 五、勞工業務。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旗山區公所(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499號)所轄里鄰(附電子地圖)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日期及方式:自即日起至106年6月19日止,採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請將相關資料寄至本所人事室收(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499號)。逾期不予受理,恕不接受傳真報名。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秘書】職務。 二、須檢附之資料:1.公務人員履歷表(登載至現職資料,每筆資料需登載清楚,請註明個人日間之聯絡電話、手機、詳細通訊地址,自傳不可空白並親自簽章)。2.學歷證件影本。3.考試及格證書影本。4.現職派令。5.現職銓審函。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7.語言檢定證書(無則免附)。8.身心障礙手冊及原住民族籍證明(無則免附)(以上證件請用A4影印,並註記影本與正本無訛及本人親自簽名蓋章)。 注意事項: 一、就書面資料審查,符合資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不符或證件不齊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二、經甄選錄取人員如為府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需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後始行生效;如非現職人員,需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同意。 三、本項甄審由本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遞補,惟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所得予從缺。 四、本項甄審增列候補人員1人,候用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另未錄取者,亦恕不另行通知。 五、聯絡方式:本所人事室,電話:07-6616100#611~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