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7職等至第9職等 |
職稱 | 副研究員 |
職系 | 法醫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正取1名〈備取1名〉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7-05-01~2017-05-30 |
資格條件 | (一)公務人員高考三級以上考試及格或相當之考試及格,經銓敘部審定薦任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具有法醫職系任用資格,且具有以下3項資格者:1.具有衛生福利部(衛生署)頒發之醫師證書。 2.具有衛生福利部(衛生署)頒發之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證書。3.具有法務部頒發之法醫師證書。〈二)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 |
工作項目 | (一)執行法醫解剖鑑定及相驗工作。〈二)執行法醫教育訓練相關事宜。(三)執行法醫病理相關研究工作。 |
工作地址 | 232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3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須附照片)及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派令、銓敘部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最近3年獎懲令、醫師證書、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證書及法醫師證書等影本,於本年(106)5月31日前逕寄新北市中和區民安街123號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人事室收(請以限時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副研究員職務」)。(二)報名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取消報名資格,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 。(三)資格符合者個別通知擇期面談。資格不符者不另行通知,所送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未錄取者亦不再另行通知 。(四)聯絡電話:02-22266555轉100(陳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