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徵求 約僱職務代理人(書記)~2019-03-04

徵才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書記)
職系
名額 正取1名,候補2名(候補時間為3個月)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19-03-01~2019-03-04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商業科系畢業。2.具備基本文書行政能力,熟諳電腦及Office等操作技巧。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至第28條所列各款情事。
工作項目 1.代收款審核。2.歲出經常門科目經費審核控管。3.大隊週報會計室資料彙編提送。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會計室)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本職缺性質係出缺職務代理人,僱用期間預定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8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分發人員報到前一日止,僱用期間倘代理原因消失,應無條件解僱,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本職缺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支220薪點,約新臺幣27,434元,另需再扣除勞、健保及自提勞退)。2.意者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含自傳,並請黏貼照片及註明聯絡電話)、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相關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於108年3月4日前逕寄: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四樓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信封並請註明「應徵會計室約僱書記」。3.報名資歷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以電話通知參加面試,資格不符或未獲遴用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無法參加甄試者視同放棄。4.本職缺正取1名,無適當人員得予從缺,另得視成績擇優列備取1至2名,候用期限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甄選結果以電話通知錄取僱用人員,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5.本職缺僱用人員期滿考核成績優良,得列入本大隊職代資料庫,自第1次經本機關甄選進用後離職日起算1年內,於遇有職務出缺擬僱用職務代理人時選用。6.有關本次僱用徵選相關事宜,請洽人事室陳助理員(02-23752100轉分機1703);另就有關本職缺工作內容相關疑義,請洽會計室李佐理員(02-23752100轉分機1806)。7.本職缺錄取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學歷等若有資格不符情形,經本大隊查核發現後,一律取消進用資格。8.本次僱用未載明之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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