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中央印製廠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駐衛警 |
官職等 | |
職稱 | 隊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3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8-04-10~2018-04-30 |
資格條件 | 一、錄取名額:正取3名。 二、報考資格條件: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應考人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前,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性別:不拘。 (三)年齡:不限。(中央印製廠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1.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 註: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並應經我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證明或認證。 2.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3.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尤佳。 (五)體格標準: 1.應考人須無不堪勞動或其他原因達無法勝任工作之情形。 2.應考人於第一試(筆試)已達最低錄取標準後,須通過第二試(術科)1,200公尺跑走(一律採及格制,不另予計分,未通過即淘汰),方可參加第二試交通指揮及第三試(口試)。 3.錄取人員需檢附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一般體格檢查報告,並經中央印製廠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送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審查合格後僱用之。 ※有志報考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試。 (六)其他:依「中央印製廠工作人員工作規則」第5條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進用;凡資格條件不合者,請勿報名: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5.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7.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8.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者。 9.曾在中央印製廠被開除或未經奉准而擅自離職者。 10.其他依有關法令不予進用者。 (七)為維護自身及工作安全,凡資格條件不合或無法勝任工作者,請勿報名;如於第二試(術科)或第三試(口試)時發現,將不予錄取;於錄取後發現時,取消資格。 三、應考人錄取後,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須經中央印製廠將錄取人員之相關人事資料,函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並經該局審查合格後,方予進用;如未經審查合格,則不予進用,錄取人員不得異議。 四、錄取人員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進用,亦不送銓敘機關銓敘審定。錄取後依「中央印製廠駐衛警察人事管理要點」有關規定,以比照分類3等1級(41,990元)試用,試用期間為半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予以正式僱用,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僱用。錄取者不得要求以較高學歷或公務人員年資敘薪。曾任警察或軍職年資不予提敘。 |
工作項目 | 工作內容: (一)負責廠區安全維護、鈔券運送防護、交通指揮、門禁管制、崗哨警戒、周邊巡邏、消防、防盜系統之監控及其他本廠駐警勤務工作。另常年訓練包括步槍、手槍射擊訓練、消防救災演練、體技能訓練等。 (二)勤務採全日24小時3班制,無固定例假日,採輪休制。 |
工作地址 | 工作地址:依勤務作業需要,派駐中央印製廠廠區(包括安康廠區或青潭廠區)。 (一)安康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安康路3段235號。 (二)青潭廠區:新北市新店區北宜路2段2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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