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法務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法制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2名(其中1名為預估缺)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19-04-17~2019-04-30 |
資格條件 | 1.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院校法律系(所)以上畢業。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特種考試及格,已合格實授薦任第6職等以上,並具有法制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公務人員。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者及無特考特用限制轉調情事者,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 4.熟悉電腦操作及基本文書處理。 |
工作項目 | 1.辦理法制、調解、法律諮詢、訴願審議、國家賠償、消費者保護、公平交易、採購申訴、履約爭議及庶務等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 |
聯絡E-Mail | 10035399@mail.tycg.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意者請自即日起至報名截止日前(108年4月30日止),檢附下列資料親送或逕寄桃園市政府法務局人事收(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7樓):(以下書面資料,請以A4紙依序裝訂)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自現職機關人事室影印或自人事服務網中公務人員個人資料校對網站系統列印,並請詳列各項經歷銓審、考績及獎懲、訓練進修等資料)。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符合資格條件相關科系之最高學歷證件影本。 (4)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 (5)現職派令與歷次銓敘部審定函影本(現職非本職缺職系者,應另檢附曾經審定符合本職缺職系任用資格之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2.未於期限內送達上列書面資料者(郵寄者,以本局收件日期為憑),視同未報名,資料未全或登載不完整者,視同未報名或資格不符,並不再通知補件;應徵文件之信封上務必註明「應徵科員職務」、姓名、聯絡電話及E-mail。 3.本案先以書面審查,並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或視業務需求辦理筆試(面談及筆試日期、地點另行通知)。 4.應徵人員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未獲遴用者恕不再通知。 5.本次公開甄選得擇優增列候補人員2名,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列冊候用,並以依序遞補本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 質相近之職缺為限。 6.聯絡人:03-3322101-5701林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