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臨時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3-03-13~2023-03-24 |
資格條件 | (一) 大學(專科)以上畢業,不限科系 (心理、輔導、社會、社工、教育、 法律、犯罪防治等相關科系為佳)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 為準)。 (二) 性別不拘,男性須服畢兵役(替代役)並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三) 熟悉word、excel、powerpoint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並能運用。且繪圖軟體(photoshop、photoimpact等)圖片編輯、文圖美編能力尤佳。 (四) 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五) 具汽車或機車駕照,自備汽(機)車。 (六) 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3.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臨時人員: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本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但首長就任前,已在本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4.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第1項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進用為本機關或所屬機關之臨時人員。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有上開情事者,請勿參加甄選。 |
工作項目 | (一)易服社會勞動行政業務。 (二)辦理義務勞務行政業務。 (三)其他觀護人室交辦之業務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2段249號)、本署第二辦公室(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1段56號),及須配合訪查本署轄區內之易服社會勞動執行機關(構)。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本署聯絡人:鄭木源科長,聯絡電話(02)22616192分機6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