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國立屏北高級中學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 官職等 | 無 |
| 職稱 | 學務創新人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正取1員(備取2員)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90-屏東縣 |
| 有效期間 | 2020-10-15~2020-10-23 |
| 資格條件 | (一)具備教育部核發校安人員培訓證書(未具備證書務必參與最近一期培訓並取得證書)。 (二)溝通表達能力佳。 (三)有服務熱忱。 (四)熟悉電腦文書處理。 (五)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無不良嗜好者。 (六)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七)具自用車能承擔學生緊急醫療護送服務優先。 (八)若未於最近一期培訓取得合格證書者,自培訓成績公告之日起解聘。 |
| 工作項目 | 一、甄選名額、工作時間、工作期限: (一)名額:正取1員,備取2員。 (二)工作時間:11:00-20:00(18:00-19:00休息1小時),若協助辦理活動可視情況排定班表方式補休。 (三)工作期限:自實際到職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聘約屆滿後,工作績效優異者優先續聘)。 二、薪資待遇:32,470元起(參考國教署工作酬金參考表如附件),享勞保(不含個人負擔額)、健保(不含個人負擔額)、年終獎金。 三、工作項目: (一)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工作,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 (二)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 (三)負責學生出缺勤管理業務。 (四)負責災害防救業務規畫與執行。 (五)負責學生校外賃居業務。 (六)防制學生參加不良組織。 (七)學生生活輔導。 (八)校園巡視(含定時及不定時巡察及協助宿舍內務檢查等)。 (九)其它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國立屏北高級中學-90741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莒光路168號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壹、報名方式:[簡章及報名表件-請至本校首頁/重要公告下載,網址:https://www.ppsh.ptc.edu.tw/ischool/publish_page/0/] (一)報名時須檢附證件資料如下(資料恕不退還) 1.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2.報名表(學經歷、通訊電話、手機、住址及其他詳細資料)。 3.照片(近6個月內2吋)2張。 4.自傳。 5.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6.教育部校安中心儲備人員證明書影本(無則免附)。 7.良民證(全部期間無刑事記錄證明,申請日期為3個月內)。 8.切結書。 9.簡章請至本校人事室(或相關網頁)下載。 (二)報名時間、方式:109年10月15日(星期四)至109年10月23日(星期五)止(郵寄以郵戳為憑),寄送報名資料至本校人事室。郵寄地址:90741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村莒光路168號 人事室 收。【信封封面請寫:應徵「學務創新人員」】 (三)報名若有疑問請洽:聯絡人:賴思霖主任;聯絡電話:08-7937493 分機:530 貳、甄試方式與程序: 一、第一階段:書面資料審查。 書面審查合格名單於 109年10月29日(四)前公告登載本校網頁請自行上網查閱,合格者將電話通知參加109年10月30日(五)面試甄選。 (請於報名期限截止前寄送相關佐證資料影印本,並經書面審查合格方能參加第二階段甄試)。 二、第二階段:面試。 (一)面試於 109年10月30日(五)上午9時舉行,參加第二階段甄試人員請依學校書面審查後公告通知之面試時間攜帶身分證至本校人事室完成報到,超過報到時間者,不予參加面試,亦不予錄取。 (二)預定109年11月3日(二)錄取者報到,報到時檢附 2 個月內公立醫院體檢合格報告正本。 參、附記: (一)有違下列規定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依契約予以解僱: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4.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5.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經醫師證明有知覺失調症或精神官能症者。 9.行為不檢有損社會道德規範或社會觀感,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10.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11.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2.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 13.工作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相關規定)。 (二)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僱,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四)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談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