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6-宜蘭縣 |
有效期間 | 2025-05-19~2025-06-16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以報名截止日為準),性別不拘,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教育法令規定具有同等學歷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未具雙重國籍,且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四)領有由政府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具身心障礙身分。 (五)應屆畢業生符合考試資格,於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先予暫准報名方式如下: 1.請填具所附「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切結書」,並黏貼蓋有最後一學期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相關證明,於報名時連同報名表件一併繳驗審查。 2.經審查准予應考者,請於取得畢業證書後立即以「限時掛號」郵寄畢業證書影印本至『260011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人事室收』(信封外請註明:114年儲備身心障礙約僱人員)。 |
工作項目 | 代理科員、佐理員、三等書記官、書記官、執達員、錄事、庭務員等工作。 |
工作地址 | 工作地點須視最終工作輪調後之職務而定,以下為本職缺可能之工作地點: (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 (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辦公室(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三)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第二辦公室(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4年6月16日(週一)止,採通訊報名(以掛號郵戳為憑,逾期、親自或委託報名均不受理)。 (二)報名地址:260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人事室收;並於信封註明「應徵儲備身心障礙約僱人員」。 (三)聯絡電話:(03)9324194轉301-303。 二、報名時請將以下文件各1份影本以A4紙張列(影)印,並以迴紋針夾整齊,依序排列: (一)報名表(請自行列印填寫、簽章並貼妥照片,務必填寫正確聯絡地址、電話及手機號碼,如有不實致無法聯絡需自行負責)。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 (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請黏貼於報名表)。 (四)蒐集個人資料告知事項暨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請親自簽名)。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歷證明文件影本或暫准報名切結書。 (六)退伍令或免役證明影本(正反面影印於同一面)。 (七)如因更改姓名等相關個人資料致所繳證件姓名等資料不一致者,另請檢附更名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工作經歷相關證明文件、律師證書、考試及格證書、學分證明書、學校成績單、原住民者附戶口名簿影本等)(無則免附)。 (九)為響應環保節能政策,書面審查不符甄選資格或公開甄選後未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於報名時附「足資回郵信封」,俾利郵寄,未附足資回郵信封者恕不退件。 三、甄選方式及計分標準: (一)電腦中文(看打)輸入測驗(不計分):本項不列入成績計算,列入口試綜合考量。(本院提供新注音、注音、新倉頡、倉頡、大易、追音、無蝦米等7種輸入法,由應考人於考前自行選定(請填載於報名表)。另因同種輸入法版本甚多,無法同時滿足所有測驗人員,使用其他輸入法者,請於公開甄選當日攜帶正版軟體。)。 (二)口試:就應考人是否知悉法院組織、法律常識、瞭解公務倫理及個人特質(含儀態、精神、表達能力)等項目綜合評分。(以100分計,成績達70分以上者為及格) 四、甄選日期、時間、地點及應試人員名單: (一)本院得就符合資格且報名表件齊全者,於114年6月23日(週一)以前公告參加甄選人員名單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應試者自行至司法院及本院網站查詢。 1.司法院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mp-1.html 2.本院網址:https://ild.judicial.gov.tw/tw/mp-321.html (二)本院訂於114年6月30日(週一)舉行公開甄選,請提早於上午8時40分以前至本院1樓法警室報到,逾時不得應考。 (三)屆時憑國民身分證正本或附照片之健保卡或駕照正本參加甄選,未攜帶證件者不得應試。 (四)本項甄選各項公告恕均不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逾時未參加甄選者,視同放棄。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因素,致無法如期舉行甄選,將依宜蘭縣政府公告辦理,並公告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亦不另行通知。 五、本次甄選結果,公告於上述司法院及本院網站之「徵人啟事」,請自行上網查詢。 六、待遇: 約僱人員報酬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委任職務約僱職務代理人支酬標準表」支給。(錄事及庭務員每月報酬新台幣31,993元;科員、佐理員、三等書記官、書記官及執達員每月報酬新台幣40,339元。) 七、其他: (一)錄取儲備人員進用後先予試用3個月,試用期間得隨時考核工作表現, 如經考核為不適任者,不予僱用。 (二)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註銷其錄取資格;但具正當理由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本院同意者,保留本次甄選錄取資格。 (三)約僱人員於約僱原因消失、期限屆滿或分發考試錄取人員時,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另有違反契約情形者,隨時解除僱用。 (四)應試人員所填載之報名表資料,如有不實而情節重大者,得不予錄取,錄取後發現者,得隨時解僱。 (五)列入候用名冊之儲備人員,如具原住民身份,本院得視業務需要,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於法定應進用缺額未足額進用時,優先予以進用。如不敷進用,得另行公告舉辦該等人員相關甄選作業。 (六)職務代理人於進用後,如經本院考核成績結果優良者,得續列為優先候用名單,由本院視職缺情形進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