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監察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職稱 | 調查員 |
職系 | 經建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25-05-16~2025-06-05 |
資格條件 | 甲、資格條件(需兼具以下各點) 1.國內外大學以上電機、電子、電力工程、資訊、能源等相關系(所)畢業者。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現敘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或第七職等,無限制轉調情形,具經建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且任該職系或該職系職組之相關職系職務滿1年以上,如屬無職系職務者,須提供工作性質與應徵職系性質相近之證明。 3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及第28條規定之情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乙、能力 1.具有公文撰稿、處理行政事務工作及電腦等資訊設備操作應用能力。 2.具溝通協調能力、服務熱忱,以及積極負責任事之工作態度。 3.具有電機工程或資訊等專長或具有從事電機工程或資訊等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4.中文聽打速度每分鐘50字以上尤佳。 5.通過全民英檢中級測驗或同等級英語測驗,或其他外語能力認證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1.協助監察委員辦理經建、電機、資訊等相關領域或跨領域調查案件(含:電腦筆錄製作、國內外履勘訪視等)。 2.兼辦監察調查處行政業務。 3.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100216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6月5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定於114年6月中下旬在本院舉行。 (一)筆試:經審查資格符合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二)面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網站〈http://www.cy.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詳式)、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及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職務審定函影本(如屬無職系職務者,須提供工作性質與應徵職系性質相近之證明)、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外語能力相關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整齊),身心障礙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監察院監察調查處調查員甄選,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216,「監察院人事室洪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或非以掛號郵寄者均不予受理。 四、甄選方式: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資格符合者,先行參加筆試,筆試各科平均成績達50分以上者,始得參加面試。面試前將擇時辦理中文聽打實測,實測結果列入面試評分參考資料。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及面試成績各占50%權重計算,並作為評比依據,擇優錄取,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初審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筆試考科說明如下: (一)專業科目:問題解析(占筆試成績60%)。 (二)國文科:論文及公文(占筆試成績40%。其中論文占該科目60%,公文占該科目40%)。 五、經甄選錄取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院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依甄選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1名,並酌列備取名額1至2名。列候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六、經甄選進用之監察調查處調查員,其工作性質,係協助監察委員調查案件,辦公地點以本院為主。如有不適任監察調查業務之情事者,本院得調整為其他職務,並不支給監察調查人員專業加給。 七、聯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25洪小姐或分機897張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