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徵求 編審職務代理人~2023-01-05

徵才機關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編審職務代理人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2-12-29~2023-01-05
資格條件 一、國內外法律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學位者。
二、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重要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三、國內外大學法律學系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工作經驗者。
(以上1至3項條件,擇一符合)
四、具有法制或消費者保護法相關知識者尤佳。
五、熟悉電腦作業系統有線上規劃能力,可配合業務積極任事勇於負責者。
六、抗壓性高,能配合職務作機動調整,具企劃、溝通協調能力、認同團隊合作且可配合業務加班及配合即時上班,優先錄用。
七、未有雙重國籍情事、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兼職兼業(停業中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亦不得兼任)及公務員服務法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一、辦理第一次申訴案件。
二、辦理單一陳情系統案件。
三、辦理消保研討會事項。
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
聯絡E-Mail cb4281@gov.taipei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採通訊報名,請檢附下列資料(均請以A4格式直式橫書依序裝訂):
(一)公務人員簡式履歷表(含簡要自傳,履歷表格式請自銓敘部服務園地常用表格下載任用下載使用)、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相片」,請務必註明手機及住家聯絡電話。
(二)學歷證明文件影本(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學歷,國外學歷另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文件)。
(三)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須載明工作內容及起訖時間),未檢附證明文件部分,一律不予採計。無則免附。
二、以上文件請於112年1月5日前郵寄達或親送達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人事室收(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東北區),或以電子郵件寄至cb4281@gov.taipei。信封或郵件主旨請註明「應徵法務局編審留職停薪期間職務代理人」字樣。以電子郵件投遞者,請再以電話確認本局業已收受資料。
三、逾期報名、檢附資料不齊全、資料不符者,恕不受理,亦不另行通知補件及退件。為落實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郵資回郵信封並書明收件人及收件地址(如未提供足額回郵信封,恕難郵寄返還)。
四、所繳證件及所填資料如有不實,除取消甄選資格及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應自行負責;錄取後發現者,應即解僱。
五、工作內容如有疑義,請與消費者服務中心徐主任聯繫(市內請撥:1999轉8693;市外請撥:02-27208889分機8693);徵才過程問題請洽人事室(市內請撥:1999轉7822;市外請撥:02-27208889分機7822吳先生)。
附則:
一、初審資格符合者,視報名人數擇優或擇適當人數通知甄試。無人報名或報名人數未達適當人數時,將再公告延長報名時間。
二、參加甄選人員資格、條件、能力不符需求者,本局可斟酌情況錄取從缺,重新辦理甄選。
三、經本局通知而無法親自參加面試者,視同放棄應徵。
四、甄選結果:
(一)錄取名單將公告於臺北市政府法務局網站最新消息區(網址:http://www.legalaffairs.gov.taipei/)。未錄取者不予通知。
(二)正取1名,得視甄選成績酌增備取人員2名(本局錄取標準為面試成績前3名,但平均未達80分之人員不列入機關首長圈選名單),以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期滿如未經通知遞補,即喪失候補資格。
(三)正取人員因故無法完成報到程序或棄權時,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四)本職缺為職務代理性質,聘用期間自實際到職日起至聘用原因消失或期滿前1日止(預計至112年5月5日止)。自代理原因消失之日起,應即無條件解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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