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徵求 觀護心理處遇師臨時人員~2022-10-31

徵才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臨時人員
職稱 觀護心理處遇師臨時人員
職系
名額 1名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2-10-24~2022-10-31
資格條件 (一) 需具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二) 國內外大學畢業具有與擬任工作相當之專業訓練或具心理衡鑑(測驗)、心理諮商及心理治療工作經驗者尤佳。
(三) 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四) 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五) 能運用word、excel等電腦文書作業軟體。
(六) 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及嗜好。
(七) 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 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3. 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僱用為臨時人員: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本機關首長之配偶及三等親以內血親、姻親。但首長就任前,已在本機關服務者,不在此限。
3.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工作項目 1.擔任心理師之角色:個別晤談、團體心理治療/諮商、訪視。
2.辦理團體心理治療/諮商:視地檢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等) 或外部資源聯繫轉介。
3.辦理地檢署觀護相關行政業務。
工作地址 1.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公務人員上班時間,並需配合本署之業務需求調整上班時間,但以每週五日、每日八小時為限。 2.觀護心理處遇師應依規定時間服勤,每日上下班需簽到、簽退或打卡。如認業務有延長服勤必要時,應經本署核准,並由本署決定准予同等時數之補休或支給加班費。 3.工作地點: 本署第三辦公室(臺北市桃源街21號)。 4.月薪47,840元(需負擔勞健保自付額)。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請將報名資料寄達或親自送達(非以郵戳為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地址:臺北市桃源街21號,信封請註明「應徵臨時人員(觀護心理處遇師)」),逾期未於111年10月31日下午5時前送達,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
2.謹訂於111年11月7日上午10時起進行面試。面試地點:臺北市桃源街21號二樓會議室報到時間:111年11月7日上午9時30分,遲到逾10分鐘者,以棄權論。面試順序:由本署按報名先後排定順序,報到後現場公告順序依序面試。
3.擇優錄取,於聘用人員錄取名單經核定後,將公告於本署全球資訊網,另以電話或書面通知報到,倘未能配合本署報到者,以棄權論。
4.指定繳交資料:(1)報名簡歷表1份。(請勿擅改簡歷表格式,否則以證件不齊,報名資格不符論)(2)身分證影本1份。(3)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及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各1份。(4)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文件(女性免附)。(5)特殊優良事蹟或其他專長、經驗證明文件(無則免附)。(表件填寫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資格不符,不 再通知補件,資格審查符合者,請於面試當日攜帶身分證、心理師證書、學歷證件正本以供查驗;資格審查不符合者,本署將逕以電話通知。)
5.甄選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口試100%(以觀護心理處遇業務為主)。
6.同分參酌順序:同分以書面資料擇優錄取,本職缺正取1名,另得視成績增列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為6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無適當人選可資錄取時得從缺。
7.聯絡資訊:孫小姐 02-23817836轉2259、黃小姐 02-23817836轉2308。
8.備註:(1)錄取者同意本署查詢前科且繳交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移送檢調單位辦理。(2)錄取後補交體檢表,錄取及未錄取者繳交之資料本署不予歸還(報名者視同同意)。(3)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相關法令辦理,並得補充修正之;如有修正或補充事項,將公佈於本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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