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徵求 約僱人員(專案約僱)~2025-04-25

徵才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僱人員(專案約僱)
職系
名額 4
性別
工作地點 23-新北市
有效期間 2025-04-11~2025-04-25
資格條件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具有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須役畢。
三、品操良好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及第10款所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如下: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經依第1項第2款情事撤銷僱用者,應予追還任職期間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
四、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四等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標準(僅錄取人員接獲本所通知時,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辦理體檢(不包括診所)。至於體檢項目-請參考-本所網站-電子公布欄(http://www.sdb.moj.gov.tw)附件-「113年司法人員特考體格檢查表」項目,以及有關體格檢查不合格之情形(請參閱該表背面-檢查醫師注意事項之第三點說明),另錄取人員於報到時應繳交已完成之體格檢查表,不合格者不予僱用。
五、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
工作項目 擔任男性收容人戒護勤務(含夜間勤務)及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報名期間:公告之日起至114年4月25日止,相關表件至遲應於114年4月25日下午5時前寄達或親自送達(非以郵戳為憑)本所收發室(地址: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信封請註明「儲備專案約僱人員甄選」),逾期視同未報名。
二、公告符合甄選資格人員名單:114年5月6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在本所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不另行電話通知或函復),依報名順序排列筆試及面試序號。
三、面試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錄取。
四、114年5月7日(星期三)假本所舉行,筆試上午9時30分起,面試下午2時起。(當日上午9時前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報到,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五、錄取公告:114年5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時前公告於本所網站電子公佈欄。
六、報名書表:報名期限內自行至本所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http://www.sdb.moj.gov.tw)下載。
七、報名應繳附下列證明文件(表件請填寫完整,以及證件影本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必要時,本所得請求查驗正本。各證明文件應按次序排列,並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
(一)報名表1份(如有其他戒護經歷或訓練,請一併檢附證明)。
(二)最高學歷證件(畢業證書)影印本1份。
(三)請註明兵役狀況(役別-役畢或免役),請檢附兵役證明文件影本1份。
八、報名方式:請以掛號通訊或送本所收發室報名,信封註明參加儲備專案約僱人員甄選(郵遞區號231212,新北市新店區莒光路42號),逾期不予受理。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詢,電話:02-86666432轉121司徒先生。
九、正取與備取:擇優錄取儲備專案約僱人員若干名(依公告名次依序遞補)-列入本所114年第三次儲備專案約僱人員名冊,儲備期限自錄取公告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由本所依得僱用約僱人員之情形,按錄取名次依序通知僱用。儲備人員未依規定期限報到者、期滿未獲僱用者或報到時已不具資格條件者(如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均喪失僱用資格。
十、錄取人員依「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報酬(薪點280);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有工作不力、違背規定、僱用原因消失等,應立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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