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職稱 | 科員 |
職系 | 一般民政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有效期間 | 2015-04-02~2015-04-13 |
資格條件 | 1.具有本職缺一般民政職系任用資格之人員。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規定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規定不得外補情事者。3.未曾受懲戒處分、品行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者。 |
工作項目 | 1.辦理祭祀公業、祭祀公業法人及財團法人祭祀公業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符合資格且有意調任者,請檢具以下資料(以A4規格紙張依序裝訂)。1.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橫書、貼妥二吋相片ㄧ張、須親自簽名)。2.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3.考試及格證書影本。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5.所有公務人員銓敘審定函影本。6.最近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7.若資料提供不實或有遺漏,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負責。二、請檢齊以上證件影本,於104年4月13日(星期一)下午17時前寄達或送達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民政局人事室范主任收,信封請註明(應徵宗教科一般民政職系科員),資格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條件不合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惟為節能減碳,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經錄取者,逕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手續。本項甄選均由本局就應徵人員中擇優遞補,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本局得予從缺。三、本項徵才候補人員,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其候補期間為3個月。四、聯絡人及電話: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范主任,電話03-3322101轉5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