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 官職等 | 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
| 職稱 | 課員 |
| 職系 | 法制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
| 名額 | 正取一名,備取一名,備取期間三個月,若正取人員不克前來報到,由備取人員遞補。 |
| 性別 | 一般人員 |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 有效期間 | 2016-07-04~2016-07-14 |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公務人員高考三級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以上法制職系考試及格,並具薦任官等任用資格之現職公務人員。 2.具備律師執照者,且有相關執業或調解經驗者優先錄用。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及無限制轉調情事者。 |
| 工作項目 | 1.專任調解委員會秘書,主辦調解業務。 2.主辦國家賠償及協辦訴願、行政訴訟等業務。 3.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鎮政路101號。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有意者請檢附下列證件於105年7月14日前(以郵戳為憑),郵寄臺中市清水區公所人事室收(43648臺中市清水區中社里鎮政路101號),請註明應徵法制課員職缺。1.公務人員履歷表2.考試及格證書3.最高學歷證書4.現職派令5.最近一次銓敘部審定函6.最近五年考績通知書7.最近五年獎懲令(以上證件請以A4影印依序裝訂成冊)。聯絡電話:04-26270151-620,通過初審者另行通知面談,未通過者不另通知,欲退件者請附回郵信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