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徵求 辦事員~2017-02-06

徵才機關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職稱 辦事員
職系 交通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一般人員
工作地點 42-臺中市
有效期間 2017-01-24~2017-02-06
資格條件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2.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交通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3.無限制調任情事者。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工作項目 1.辦理現金退款櫃檯處理。2.辦理轉帳退款處理。3.辦理會辦通知退款處理。4.辦理大宗退款處理。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照片)、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影本、現職派令影本、最近或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最近五年內考績通知書影本等文件,於106年2月6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陳小姐),逾期不予受理。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交通行政職系辦事員」。
(二)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 (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三)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 (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
(四)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至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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