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約僱人員二等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名 |
性別 | 約僱人員 |
工作地點 | 72-臺南市 |
有效期間 | 2015-07-09~2015-07-17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以具行政經驗為佳,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不得任用之情事。 二、嫻熟電腦文書作業。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本市交通違規案件裁罰、移送強制執行等有關事項。 二、輪值窗口違規收繳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70102臺南市東區崇德路1號(臺南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臺南辦公室) |
聯絡E-Mail | miku41741@mail.tainan.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必備資料: 一、檢附本府約聘(僱、用)及職務代理應徵人員簡歷表(請至本府全球資訊網 http://www.tainan.gov.tw/tainan/job_t2.asp?nsub=K0A410 「求職徵才」處下載)。身分證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書及工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無則免附)等影本資料 (皆以A4影印)。 二、意者請備齊相關證件,於104年7月17日前以電子郵件:miku41741@mail.tainan.gov.tw或郵寄送達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10樓(永華市政中心)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人事室(郵寄以郵戳為憑),並於封面註明「應徵二等約僱人員職務」;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擇優通知甄試,恕不退件及函復。 三、工作起迄時間: 自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起至105年7月31日止。(代理交通事件裁決中心A640220書記侍親留職停薪職缺,如代理原因消失,留職停薪人員提前復職之日起,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