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徵求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2017-03-20

徵才機關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2
性別 約僱人員
工作地點 42-臺中市
有效期間 2017-03-14~2017-03-20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中文翻譯及國外學歷查驗證明)。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具word、excel等文書處理能力。
4.具有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資歷者尤佳。
工作項目 辦理交通違規裁罰及行政管理等業務。
工作地址 本處裁罰課及申訴課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曾任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證明影本(無則免附),於106年3月20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陳小姐),逾期不予受理。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職務代理人職缺」。
2.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3.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回郵信封)
4.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至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本次徵才職缺說明:(1)裁罰課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每月支給報酬約新台幣30,275元,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或原留職停薪人員因故提前復職之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2)申訴課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每月支給報酬約新台幣33,908元,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及娩假開始之日起至106年12月11日止或原留職停薪人員因故提前復職之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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