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2 |
性別 | 約僱人員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有效期間 | 2017-03-14~2017-03-20 |
資格條件 | 1.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中文翻譯及國外學歷查驗證明)。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具word、excel等文書處理能力。 4.具有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資歷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辦理交通違規裁罰及行政管理等業務。 |
工作地址 | 本處裁罰課及申訴課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曾任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證明影本(無則免附),於106年3月20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陳小姐),逾期不予受理。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職務代理人職缺」。 2.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3.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回郵信封) 4.本次公開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至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本次徵才職缺說明:(1)裁罰課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每月支給報酬約新台幣30,275元,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或原留職停薪人員因故提前復職之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2)申訴課約僱人員職務代理人,每月支給報酬約新台幣33,908元,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6年5月31日止及娩假開始之日起至106年12月11日止或原留職停薪人員因故提前復職之前1日止,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