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 |
職稱 | 課員 |
職系 | 一般民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正取1名、備取1名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5-01-14~2015-01-19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一般民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薦任第7職等(含)以上合格實授之公務人員。 (二)未具有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情事者。 (三)未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未具雙重國籍或多國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 (四)熟悉WORD、EXCEL、E-MAIL等文書處理操作,具有熟諳政府工程及建築採購法令,並具備營建管理、校園建築工程工作經驗及知能,且具有建築工程規劃、勞務及工程採購、工程履約管理、 驗收保固等實務經驗者尤佳。 (五)具採購專業證照、原住民資格優先錄用、通過全民英檢或相當之英語測驗者尤佳。 (六)未曾受懲戒或行政處分,具服務熱忱及溝通協調能力,並能配合區公所職務調整者。 |
工作項目 | (一) 辦理文化業務業務。(40%) (二) 辦理地方自治行政業務。(30%) (三) 辦理保護性業務。(20%) (四)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10%)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230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並附最高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銓敘審定函、最近三年考績通知書等影本(影本請本人簽章)及相關證件,於104年1月19日前送本所人事室(郵寄方式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及逾期送件者均不受理;任用與否均不退件,資歷審查合格者,視需要另擇期通知面試,若未獲遴用,恕不通知。 二、若有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至第15條移送懲戒者,請於履歷表首頁右上角敘明,若註記不實而影響陞遷作業或當事人權益者,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如經錄取陞任者,本所得撤銷其錄取資格。 三、受理單位: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 聯絡人:曾主任,電話:07-6701001#102 (地址:84941高雄市那瑪夏區公所達卡努瓦里大光巷23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