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職稱 | 技士 |
職系 | 原子能、物理、衛生技術、環保技術等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4-03-12~2014-03-26 |
資格條件 | 1.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及特種考試限制轉調之情事者。 2.領有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或輻射安全證書者。 3.具醫療院所管制、輻射防護或醫療曝露品保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1.輻射防護及醫療曝露品保作業相關管制及稽核相關業務。 2.輻射防護及醫療曝露品保作業相關法規修訂之研擬。 3.輻射防護相關知識宣導與輔導、及其規劃推動事項。 4.其他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意者請依序檢附下列相關資料,於本(103)年3月27日前寄本會人事室,並於信封封面標註「應徵輻射防護處技士」,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資格符合者另行通知面試,未經錄用者,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恕不退件(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1.公務人員履歷表(請註明日、夜間之聯絡電話)。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輻射安全證書或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等)。 本職缺得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期間為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