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職稱 | 課員 |
職系 | 交通行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有效期間 | 2015-02-04~2015-02-10 |
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具交通行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 3.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4.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規定之情事者。 |
工作項目 | 1.辦理交通違規申訴事宜。 2.辦理交通違規行政訴訟事宜。 3.辦理交通違規訴願事宜。 4.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照片)、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最高學歷證書影本、現職派令影本、最近或現職銓敘部審定函影本、最近五年內考績通知書影本等文件,於104年2月10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陳小姐),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三)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回郵信封) (四)本次甄選職缺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1至2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