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高雄市楠梓區公所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
職稱 | 課員 |
職系 | 一般民政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82-高雄市 |
有效期間 | 2015-10-13~2015-10-16 |
資格條件 | 甄選人員應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公務人員薦任第6職等以上一般民政職系法定任用資格,無特考特用限制調任之人員。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
工作項目 | 一、辦理地方自治、補助金、宗教禮俗及其他民政相關業務。 二、需配合加班及備有交通工具。 |
工作地址 | 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報名方式: 一、請備齊下列資料:(請用A4影印,註記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本人簽章後,依序裝訂成冊) (一)外補甄選資料表(如附件) (二)公務人員履歷表(直式橫書,資料均需登載清楚、自傳不可空白並親自簽名;附照片,僅附簡歷表者不受理) (三)現職派令 (四)現職銓敘部審定函 (五)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及獎懲令 (六)考試及格證書 (七)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八)英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專業證照或其他特殊事蹟之資料(無則免附)。 二、104年10月16日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81123高雄市楠梓區楠梓新路264號2樓高雄市楠梓區公所人事室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課員】,恕不接受傳真報名。逾期或證件不齊者不受理。 三、本所必要時得辦理面試。經審查資格符合者通知面試(以電子郵件通知,請注意查收),不合者恕不通知及退件(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注意事項: 一、經甄選錄取人員仍應依權責規定陳報高雄市政府核准始行生效。 二、得增列候補人員1名(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為限),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三、本項甄選未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四、報名者所檢附之證件,如有偽造、變更、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已發布派令者,撤銷派令,如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聯絡人:高雄市楠梓區公所人事室許小姐或洪主任 電話:07-35298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