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徵求 約僱人員~2016-08-23

徵才機關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約僱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僱人員
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3名(含育嬰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1名)
性別 約僱人員
工作地點 42-臺中市
有效期間 2016-08-17~2016-08-23
資格條件 1.大學以上畢業(持國外學歷證件者,應檢附中文翻譯及國外學歷查驗證明)。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26條迴避任用及第28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3.熟諳電腦文書處理。
工作項目 辦理交通違規事件裁罰窗口、申訴及催收等業務。
工作地址 本處或分駐點。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符合資格條件且有意願者,請檢附履歷表(含相片、自傳)、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最高學歷證書影本、曾任交通違規事件裁罰工作經歷證明影本(無則免附),於105年8月23日前(一律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至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人事室收(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聯絡電話:04-25152535#711陳小姐),逾期不予受理。另請於信封封面註明「應徵約僱人員職缺」。
2.本次徵才2名為約僱人員職缺,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1名為育嬰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職缺,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至105年12月11日或原留職停薪人員因故提前復職之前1日止。依錄取次序,先行遞補約僱人員職缺,再行遞補育嬰留職停薪職務代理人職缺。
3.本次徵才僱用人員,期滿應即無條件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4.本次徵才,除正取名額外,得增列候補名額2至3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5.報名人員經初審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面試日期另行通知。(請務必留白天聯絡電話及行動電話,以便通知)
6.若資格不符者或未獲遴用,恕不通知及退件。(如須退還報名文件,請檢附回郵信封)
7.僱用期間報酬:每月支給報酬約新台幣30,275元,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等自付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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