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徵求 技士~2016-11-15

徵才機關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職稱 技士
職系 原子能、物理、資訊處理、電子工程、機械工程、衛生技術、環保技術、化學工程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一般人員
工作地點 23-新北市
有效期間 2016-11-02~2016-11-15
資格條件 1.公務人員高考3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陞任及特種考試限制轉調之情事者。
3.具輻射作業場所管制、輻射防護相關工作經驗者與具外語檢定證明者尤佳。
工作項目 1.輻射防護管制及檢查相關業務。
2.輻射源及作業場所之管制業務。
3.輻射防護相關法規之研擬與修訂。
4.國際輻防相關法規及規範之研析。
5.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新北市永和區成功路一段80號
聯絡E-Mail yykao@aec.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意者請依序檢附下列相關資料,於105年11月15日前寄本會人事室,並於信封封面標註「應徵輻射防護處技士」,以郵戳為憑,證件不齊或逾期者,恕不受理報名,資格符合者擇優通知面試,未經錄用者,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恕不退件(惟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
1.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照片、自傳,請註明日、夜間之聯絡電話)。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現職派令影本。
5.銓敘部審定函影本。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如輻射防護證明、外語檢定證明等)。
本職缺得增列候補人員1名,候補人員依序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缺,候補期間為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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