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職稱 | 業務員 |
職系 | 金融保險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正取1名(擇優增列備取1名) |
性別 | 一般人員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6-09-23~2016-10-03 |
資格條件 | (一)具金融保險職系或同一職組其他職系之普考或相當普考之特種考試以上及格者;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並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任用資格者。 (二)專科以上畢業。 (三)具基本電腦文書軟體操作能力。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各款之情事。 |
工作項目 | 1.質借業務規劃2.惜物網相關業務3.質物鑑估及核貸業務4.電腦資料處理5.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本處(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3號6樓)或各分處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應徵人員請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務請註明白天聯絡電話、貼妥照片)、考試及格證書、學歷證件、現職派令、銓敘部歷次審定函(未銓審機關免附)及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或考績證明文件(以上證件均請用影本),於105年10月3日前以掛號方式郵寄104臺北市中山區長安西路3號6樓人事室陳小姐收(信封外請註明應徵業務員職務),逾期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二)為提倡節能減碳政策,應徵者所繳資料恕不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以落實環保政策。 (三)甄審方式:資格符合者由本處擇優通知面試。 (四)擇優錄取正取1名並得備取1名,並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之職缺為限,候補期間為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3個月,如經甄審後無適當人選,得從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