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 |
人員區分 | 教育人員 |
官職等 | * |
職稱 | 副訓練師 |
職系 |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教育人員 |
工作地點 | 32-桃園縣 |
有效期間 | 2014-04-23~2014-04-29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副訓練師應具有所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十一年者。 (二)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七年者。但該應聘職類尚未辦理乙級以上技能檢定時,須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九年者。 (三)具有碩士學位,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二年者。 (四)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工作滿四年者。 (五)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二年以上者。 (六)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者。 (七)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科系之碩士以上學位者。 (八)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創作發明或技術性著作或學術性著作,經審查合格者。 二、 無「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三、國內外大學(含)以上畢業,具有CAD及CAM相關乙級技術士證照。 四、具有CAD及CAM、逆向工程、2D/3D繪圖應用軟體2年以上教學經驗者優先考量。 五、提供之所有證件或資料如有不實虛假,應負法律責任並撤銷聘任。 六、未具雙重或多重國籍者。 附註: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6條規定,條件相等而為退除役官兵者,優先錄用。 |
工作項目 | 1. 負責開班課程設計、教材編撰及審查、教學訓練場地設施規劃及擔任相關課程教學授課。 2. 協助辦理學員開訓報到、結訓座談、結訓典禮等事宜。 3. 負責工廠設施安全、器材裝備之維護及學員上課期間之安全管理、負責訓練物料、器材之管理與管制、提出教學各項經費需求申請與結報。 4. 協助學員辦理請假、退訓、轉班等事宜及學員生活、學習輔導、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5. 臨時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成功路3段78號 |
聯絡E-Mail | jrtseng@mail.vtc.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1.檢附履歷表(請報名者電話通知本中心,俾利將履歷格式以電子郵件寄送)、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國民身分證、榮民證(非榮民者免附)等相關文件影印本,請於103年4月30日前(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掛號郵寄(信封外請註明報名副訓練師甄審,恕不接受親自送件),經書面審查不符業務需用者,恕不通知亦不退件;審查合格者,通知實施筆試、實作、口試及試教。 2.聯絡方式:03-3321224轉111、112、113(人事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