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徵求 技士~2016-02-19

徵才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職稱 技士
職系 衛生檢驗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正取1人,擇優備取1-2人
性別 一般人員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16-02-04~2016-02-19
資格條件 1.經公務人員普考、特考(四等)以上或其他相關考試及格,並具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公務人員。且不得超過本職缺最高職務列等,薦任第7職等者。
2.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食品、營養、化學、化工、醫事檢驗及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曾歷任相當職務經驗1年以上。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人員。
4.熟悉電腦作業系統有線上規劃能力,可配合業務積極任事勇於負責者。
5.抗壓性高,能配合職務作機動調整,具企劃、溝通協調能力、認同團隊合作且可配合業務加班及配合即時上班,優先錄用。
6.符合資格條件人員另行公告初審合格者擇優參加甄試。
7.外補徵才並視成績酌列備取,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其候補期間為3個月。
8.具身障手冊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工作項目 1.食品化學類分析檢驗
2.檢驗方法標準作業程序之增修訂。
3.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驗室(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111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意者請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www.health.gov.tw/)/新版徵才系統網路報名(請務必自行確認報名成功,否則一律視同未報名),並自行列印甄試報名表併相關證明文件: 1.公務人員履歷表(勿使用簡歷表並請填寫完整)2.考試及格證書3.最高學歷證件4.現職機關派令、銓敘部審定函5.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6.退伍令或退役證明書,履歷表資料登載不完整或證件影本缺漏不全者,視同放棄論,不再通知補件(以上資料除履歷表外均為影本,請以A4格式依上列順序排列,無需裝訂以俾利審查)。另請註明詳細聯絡地址、白天聯絡電話(含行動電話),信封封面務必註明:『應徵檢驗室技士』,於105年2月19日前(以郵戳為憑)限時掛號寄至: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東南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人事室梁小姐收,初審合格者擇優參加甄試,若需退還資料,請附上足額之回郵信封乙紙,若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退件。聯絡電話:(02)27287145。(倘有系統操作問題,請洽(02)27208889轉7163蔡小姐)
備註事項:
1.口試100%。
2.本職缺之才系統開放線上報名期間為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日當天下午5點為止,敬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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