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官職等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42-臺中市 |
有效期間 | 2018-11-14~2018-11-20 |
資格條件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六個月以上或二年以上之經驗者。 二、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特種考試四等監所管理員體格檢查標準。應甄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者。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者。 (四)重度肢障。 (五)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七)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以上體格檢查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以上醫療院所辦理,表內各項不得有任何修改(含修改後再蓋校對章)。 三、品操良好,未曾受刑事處分及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五)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疾病者。 四、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 |
工作項目 | 協助戒護 |
工作地址 | 台中市南屯區培德路9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聯絡方式:報名時應繳下列各件: 一、報名表(請自行粘貼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自傳1份。 三、學歷影印本1份。 四、退伍令影印本或部隊發給證明文件1份。 五、體檢表一份請於報到上班時繳交,不合格者不予錄用。 ※報名表請自本監網站:http://www.tcp.moj.gov.tw下載,自107年11月14日起至107年11月20日止相關表格證件以掛號郵寄本監人事室(以郵戳為憑, 逾期概不受理),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108年矯正機關管教人員增補計畫約僱人員)。本監訂於107年11月29日(星期四)上午9時00分起辦理甄選 事宜,不再另行通知,應試者請攜帶國民分證以備查驗;甄選後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如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本監人事室電話:04-23891296 轉140謝主任、142徐科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