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 官職等 |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3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 有效期間 | 2025-10-09~2025-10-15 |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須服畢兵役或免服兵役。 (二)學經歷須符合下列其中1項: 1.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6個月以上或2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訂不得任用之情事。 |
| 工作項目 | (一)擔任本監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二)擔任分監女性收容人戒護安全管理勤務(含夜間勤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 (二)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桃園分監(桃園市桃園區龍壽街75巷26號) |
| 聯絡E-Mail |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方式及應繳表件 (一)報名方式:採掛號通訊報名,114年10月15日前以郵戳為憑,信封註明「參加114年第2次儲備約僱人員甄選」字樣,逕寄本監(333221桃園市龜山區宏德新村2號)人事室莊小姐收,逾期概不受理報名。 (二)報名表、工作經歷及簡要自傳、切結書等應繳之表件,請務必於本監網站電子公佈欄下載使用,網址:https://www.tpp.moj.gov.tw/。 1.報名表1份,請貼妥最近期間2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照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工作經歷及簡要自傳1份。 3.切結書1份。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1份。(持外國學歷證件報名者,須繳驗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持大陸地區學歷證件報名者,請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並繳驗下列文件: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之畢業證書。2.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始得依規定報名) 5.兵役證明文件影本1份(含正、反面)。 6.戒護工作經歷或訓練證明文件影本1份(無則免附)。 7.曾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 (三)各項應繳驗表件,請仔細檢查後寄出,如有使用非本監規定之表件格式或有遺漏、資料不齊或影印不清者,不予受理,以維護其他應考人之權益;所繳之證明文件影本,經查驗後概不退還。錄取後於報到日應繳驗證件正本,驗畢退還。繳交文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撤銷甄選或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移送檢調單位辦理。 二、應試注意事項 (一)甄選方式:書面審查符合資格者參加面試,依面試成績擇優錄取,面試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二)面試名單、面試時間及地點暫定於114年10月22日前公告於本監網站,本監不另行通知面試事宜,請務必主動查詢,並不得以未接獲通知等理由要求補救措施,請密切注意。 (三)甄選錄取人員名單公告於本監網站,並視經費及職務出缺情形,依名次先後順序通知報到。 三、僱用期間及報酬 (一)僱用期間自報到日起至114年司法特考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類科考試錄取人員接受訓練報到前1日或僱用原因消滅前1日止。 (二)約僱人員報酬以個人所具知能條件(含學、經歷)依據「約僱人員報酬標準表」支給,以約僱人員五等一級280薪點起敘,月支報酬新臺幣38,948元,並得依「法務部矯正署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要點」規定,採計職前曾任與擬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年資,按年提敘薪點,最高得提敘至五等三級300薪點,月支報酬新臺幣41,730元。 四、僱用規定 (一)錄取人員依名次順序通知報到,未於規定期限內報到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錄取人員報到後按規定訂立契約,如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僱。 (二)錄取人員於正式僱用報到時,應繳交最近6個月內經公立或教學醫院(衛生所非公立醫院)體格檢查之檢查表1份,檢查項目需符合下列標準。報到時如有未帶體檢表、體檢項目有欠缺或不合格等情形者,不予僱用,並註銷錄取資格。 (三)體格檢查標準: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3.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4.重度肢障。 5.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6.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或X光檢查患有活動性結核病者。(本項擇一檢查)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四)應試者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迴避任用及同法第28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情事,不予錄取;或因本監誤信所提供不實資料而被錄取,經查明違反規定屬實者,註銷其錄取資格。 (五)僱用期間應遵守工作指派,如因工作不力、違背規定,立即解僱;另僱用原因消滅、所佔職缺經上級另為其他處分或遇法令修訂致無法進用時,應即解僱,不得異議及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甄選收件屆期如未有足額人員報名,得再延長公告。 (二)錄取人員候用期間自榜示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有效,期滿未獲僱用者,即喪失被僱用資格。 (三)本甄選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聯絡方式: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洽詢本監人事室莊小姐,聯絡電話03-3191119轉2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