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技工 |
| 官職等 | |
| 職稱 | 專案技工(機電類)(類別編號051) |
| 職系 | 無 |
| 名額 | 1 |
| 性別 | 不拘 |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 有效期間 | 2025-09-25~2025-10-01 |
| 資格條件 | 一、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1.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機械、電機、電子、電工、電力、輪機、汽修等相關科系畢業者。 2.國內外高(中)職學校畢業,並領有丙級以上重機械修護(含底盤、引擎)、機電整合(含自動化機構、自動化控制)、冷凍空調裝修、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電銲、農業機械修護、工程泵(幫浦)類檢修、工業配線、汽車修護、工業儀器、配電線路裝修、儀表電子、電力電子、數位電子、工業電子等專業證照者。 二、具備機車駕照尤佳。 |
| 工作項目 | 1.本處各抽水站機組設備及河川閘閥門機組等設備維修、保養工作。 2.颱風暴雨之機組搶修、救災抽水及啟閉閘門、疏散門。 3.本處各項業務支援工作及行政文書處理工作。 4.經本處主管指派或臨時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西南區)(含駐外各單位) |
| 聯絡E-Mail | rc2578@gov.taipei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待遇/每月:新臺幣36840~39270元 二、報名應繳證件: ※檢附文件前,請務必詳閱簡章【二、報名】及【三、甄試】之各項規定 1.身分證正反面。 2.求職登記表。 3.學歷證明文件。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國外學歷並須依教育部訂頒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認)證;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4.與資格條件相符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經驗之起迄時間,並須載有能證明與擬任工作相關之職稱、服務單位、工作內容等資料;國內之工作經驗請檢附中文證明,如僅有外文證明者請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外國之工作經驗須加附經翻譯之中文譯本)。 三、聯絡人:黃先生 電話:02-27208889#8167 四、聘僱期間:依實際到職日起先予試用三個月,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續僱至114年12月31日止,115年度起依僱用計畫及成績考核一年一僱。 五、報名方式:本考試採網路報名 1.請報考人於台北人力銀行(OKWORK網站)https://okwork.gov.taipei/ESO/contect/tw/iFrameSet/161108222568(需使用GoogleChrome瀏覽器開啟),登入網站會員,填具報名資料,並上傳「報名應繳表件」電子檔(格式為JPG檔),另請依需求填具求職登記表,如經審查結果,報考人之應繳表件不齊全,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報考人自行負責。 2.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114年9月25日(星期四)上午10時起至114年10月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六、報考截止日期:114年10月1日下午5時止。 七、備註: 1. 新進人員須自最低薪點起支,並依考核規定晉級。 2. 需配合兩班制需要日夜12小時輪班,原則每4日輪值日夜各1次,輪休2次為主,以上依業務需求調整工作時間及地點,另或業務需要每3天或4天輪值班1次;颱風暴雨警戒期間須24小時待命值勤,或配合科部業務需求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及上下班時間。 3. 用人機關得依業務需要,調整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及上下班時間。 4. 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無法勝任工作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停止試用並予解僱。另試用期含體能測驗(男性於30秒內負重31±0.2公斤,5公尺折返2次,女性於30秒內負重20±0.2公斤,5公尺折返2次;身心障礙者負重減半),未達標準者,不予通過試用期。 5. 案內專案技工職缺,係臺北市政府因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特殊業務需求及專案核准新僱並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公開甄選作業,爰錄取人員經通知報到後,不得參與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之技工、工友、駕駛調僱移撥政策,特予敘明。 6. 備取人員係候用性質,自榜示之日起算1年內有效,於本處遇缺得遴補時依各類別名次優先順序僱用,以遞補原公開甄選職缺或工作內容、資格條件相同之職缺為限。 7. 歡迎具身心障礙身分者報名,並檢附相關證件。 8. 各機關首長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工友;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另依臺北市政府110年12月27日府授人管字第1103010225號函規定,符合本機關副首長、幕僚長及副幕僚長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均應迴避僱用等規定。但在機關首長或各級主管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受僱人受僱用期間應非屬前項應迴避僱用之人員,如有違反,或有不實情事致使本處誤信而有損害之虞者,本處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或以違反本契約情節重大依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9. 具備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尤佳。 10. 若經事後審查發現不符資格條件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撤銷其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