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徵求 約僱職務代理人~2025-05-29

徵才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其他人員
官職等
職稱 約僱職務代理人
職系
名額 2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33-桃園市
有效期間 2025-05-12~2025-05-29
資格條件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具備下列學經歷資格之ㄧ者: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技整合法律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 具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司法事務官類科或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類科及格,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
3. 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職前訓練,領有律師證書者。
(二) 中華民國國民;未具雙(多)重國籍,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居住證,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
(三)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
工作項目 依司法院114年3月17日院台人二字第1142100787號函辦理下列業務:
(一) 消債事務:
1. 消債案件程序審查,債權表審核,初擬消債更、消債清公文及清算資產表。
2. 草擬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相關裁定及拍賣條件之意見。
3. 彙整當事人對於債權表、異議人聲明異議內容及相對人抗辯事項。
(二) 執行事務:
1. 程序審查:
(1)審核強制執行聲請狀內容是否完備,各種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有效及適於執行(審核公文、執行命令、債權憑證等),查詢戶籍、在監押資料並初核執行費用。
(2)草擬移轉管轄、債務人死亡駁回裁定之意見。
2. 草擬製作分配表。
3. 初審拍賣條件。
4. 問題分析及研究。
(三) 調解事務:
1. 調解案件之新案審查、調解期日訂定庭期、調解期日行政事項之協助處理、支援U會議。
2. 區公所調解書初審。
3. 調解事件公文初步審核。
(四) 非訟事務:
1. 民事庭
(1)草擬返還擔保金、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確定訴訟費用、限期命起訴、通知行使權利新案審查(未補費),以及調卷、函查他法院繫屬情形公文等意見。
(2)初核呈報清算人、清算終結等案件。
(3)拍賣抵押物等事件及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之審查及裁定意見。
(4)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新案查詢當事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初審意見。
(5)確定證明書核對。
2. 非訟中心
(1)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等事件裁定草擬意見。
(2)非訟事件公文初步審核。
(3)協助核對確定證明書。
(五) 其他交辦支援事項。
工作地址 臺灣桃園地⽅法院(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 報名地址:330060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88號。收件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人事室林小姐,並於信封註明『報名114年儲備約聘司法事務官職務代理人甄試』字樣。
(二) 簡章及報名表件下載方式:請至司法院網站或本院網站「徵人啟事」下載。(司法院網址為:http://www.judicial.gov.tw;本院網址為:http://tyd.judicial.gov.tw/。)
(三) 聯絡電話:(03)3396100轉10042林小姐。
(四) 依成績順序擇優儲備若干名列入候用名冊,自榜示錄取之日起於本院有進用需求時,按甄試成績、所具資格、學歷、經歷及專長等通知聘用。錄取人員於下次同類甄試放榜之日前未獲聘用者即喪失候用資格。另本次甄試結果,本院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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