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徵求 調查員~2025-10-31

徵才機關 監察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稱 調查員
職系 法制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5-10-22~2025-10-31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需兼具以下各點):
1.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法律系所畢業取得證書者。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現敘或相當薦任第六職等或第七職等,無限制轉調情形,並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3.應徵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7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情事。
(二)能力:
1.具公文撰稿能力、處理行政事務經驗、案件推理研析能力。
2.具溝通協調技巧、工作服務熱忱、積極負責任事、思維縝密。
3.具法制、訴願相關業務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1.辦理本院法規研究委員會會議召開之相關事項。
2.辦理本院各項法令研究,及法令會辦意見事項。
3.兼辦訴願審議委員會相關業務。
4.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監察院法規研究委員會 (100216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
(二)甄選日期及地點:暫定114年11月中下旬在本院舉行。
1.筆試:經審查資格符合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2.面試:筆試成績達50分以上者,由本院另行個別通知。
(三)報名方式:一律採通訊報名,檢具報名表(請至本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cy.gov.tw〉新聞與公告→徵才訊息,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詳式)、學歷證件、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審定函及符合應徵資格條件職務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等書面資料影本(請依序裝訂整齊),身心障礙者請另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註明:參加法規研究委員會調查員甄選,以掛號郵寄: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216,「監察院人事室洪小姐」收,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甄選方法:依個人學、經歷及專長等,採書面初審;經審查合格,再從中擇取工作經驗、專業學能較符合擔任該職缺之人員,通知來院筆試,筆試成績達50分以上者,始得參加面試。總成績以筆試成績及面試成績各占50%權重計算之,並依筆、面試結果作為評比依據。擇優錄取,如無適當人選,得予從缺。初審資格不符或未獲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回郵信封俾利郵寄。筆試考科為行政及監察法規(含監察法、陽光四法等)。
(五)經甄選通過者,依公務人員任用遷調有關規定辦理商調及任用程序,但服務機關未能依本院函商同意過調者,不予遴用。本次甄選依成績擇優錄取正取人員1名,並得酌列備取人員1至2名。列候期間3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翌日起算。
(六)聯絡電話:(02)23413183分機625洪小姐或分機792羅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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