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徵才機關 | 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 (機關職缺統計) |
| 人員區分 | 約僱人員 |
| 官職等 | 5等280薪點 |
| 職稱 | 約僱人員 |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 名額 | 1 |
| 性別 | 約僱人員 |
| 工作地點 | 33-桃園市 |
| 有效期間 | 2017-03-21~2017-03-24 |
| 資格條件 | 1.須為中華民國國民且未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2.大學以上學校畢業者。 3.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 4.曾擔任各縣市戶政事務所辦理戶政櫃臺業務經驗並備有相關證明文件者優先通知參加甄試。 |
| 工作項目 | 1.辦理戶政櫃檯業務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
| 工作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8號 |
| 聯絡E-Mail | clhr11@mail.tycg.gov.tw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附以下證件並依序排放(A4紙張裝訂):1、公務人員履歷表(附照片及自傳,末頁請簽名)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請註記影本與正本無訛並簽名)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106年3月24日前親送、或以郵戳為憑寄達桃園市中壢區溪洲街298號人事收(逾期或證件不齊者視同放棄),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職務及白天聯絡電話。符合資格條件者擇優通知面試,資格條件不符或未獲錄取者不另行通知及退件。二、本案職務係安胎假、娩假之約僱職務代理,僱用期間自通知報到日起(依實際到職日起算)至106年8月8日止,期滿即應無條件解僱,若僱用期間當事人提前復職,應即自是日解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助或留用。三、本項甄選得列候補1名,候補期間1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如應徵人員均不適當時,得予從缺。四、聯絡電話:03-4521100分機230人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