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智慧財產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聘用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約聘技術審查官 |
職系 | 無 |
名額 | 擇優正取1名(預估缺,預定報到日期為109年5月1日,若屆時未出缺則不錄用)、備取若干名(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列入候用名冊,遇缺符合需求時聘用,於下次甄試放榜日之前未獲聘用者,喪失候用資格)。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9-12-20~2020-01-10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公、私立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資訊類科或相關研究所碩、博士畢業,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1.曾任專利或商標高級審查官、審查官,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2.曾任專利或商標助理審查官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3.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約聘專利或商標審查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具證明。 4.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外國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所講師六年以上、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 合計三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5.曾任公、私立專業研究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合計 六年以上,有智慧財產權類專門著作並具證明。 6.具有國內外少見之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且有證明。 7.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執行業務三年以上,申請發明專利件數達20件以上者。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稱成績優良,指最近三年內,考績(核)二年列 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懲戒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並經原服務機關出具證明。 第四款所稱相關科、系、所、指電機、機械、電子、化學、物理、 資訊、醫藥、生物、土木、礦冶、食品或業務所需領域之科、系、所。 第六款所稱特殊技術或科技研發專長,指第三項所列領域內之技術或專長。 (二)未具雙重國籍,無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 (三)具專利舉發、訴願、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等實務經驗者尤佳。 |
工作項目 | |
工作地址 | 智慧財產法院(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時間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自108年12月23日(星期一)起至109年1月10日(星期五)止。 (二)報名方式:採通訊方式報名,請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書面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口試。相關書面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三)報名地址:(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3樓,智慧財產法院人事室收,並請於信封註明「應徵約聘技術審查官」。 (四)聯絡電話:02-22726696#222張小姐。 二、報名應繳資料 所有文件請使用A4紙張,並以迴紋針夾齊、勿用釘書針裝訂;報名表應填列完整,繳驗文件務須齊全,如有缺漏,不受理報名,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相關證明文件錄用後繳驗正本,如發現證件為變造、偽造者,取消錄取資格,已派職者,即予解聘。 (一)報名表1份(請粘貼最近3個月內正面半身相片1張),含聲明事項說明及證件黏貼頁共2頁,請使用雙面列印,並務必填列完整且簽章。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三)退伍令正反面或免役證件影本(男性)。 (四)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請粘貼於報名表附件)。 (五)自傳(如報名表附件,字數600字以內,以電腦繕打列印並簽名)。 (六)最近3年考績(核)證明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甄選方式: (一)書面審查:書面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口試。 (二)口試:就應試人員專業知能、才識、言詞及一般常識評分。 (三)甄選日期及地點:口試日期、地點及應試人員名單將於109年2月7日(星期五)前上網公告,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另行通知。 四、錄取公告:預定109年2月24日(星期一)前於司法院及本院網站公告,請應考人自行上網查閱。 五、待遇:依據司法院訂頒「智慧財產法院約聘技術審查官遴聘辦法」第4條規定支給。每薪點折合率目前為124.7元。 (一) 經公立、立案、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碩士 學歷證書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及格或具第一款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五年以上者,自四七二薪點 起敘,最高得敘至五八二薪點。 (三)經公立、立案、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大學相關研究所畢業得有博士學歷證書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自五三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六四八薪點。 六、其他 (一)錄取人員應繳交最近三個月內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格檢查表(含血清檢驗梅毒反應及X光透視),體格檢查不合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予聘用。 (二)約聘技術審查官之聘期採曆年制,聘期一年,因機關業務需要且經年終考核決定續聘者,得於次年度續聘之。 (三)錄取人進用時,由本院按規定訂立契約,有違反契約情形者,即予解聘。 七、司法院及本院網站: (一)司法院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二)本院網址:http://ipc.judicial.gov.tw/ 八、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本院公告及解釋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