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徵求 專門委員~2026-02-26

徵才機關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簡任第10職等至簡任第11職等
職稱 專門委員
職系 法制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6-02-11~2026-02-26
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畢業,並以法律系所畢業尤佳。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含相當等級以上考試)及格,經審定合格實授簡任第十職等以上,具法制職系任用資格。
(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項所列不得任用或陞任之情事;且無高考、特考限制調任之情事。
(四)近5年考績,其中4年年終考績列甲等以上者。
(五)思慮縝密、條理清楚、善於指導同仁,並具有從事訴願或人事業務等相關知能及工作經驗者為優。
工作項目 (一)督導公務人員保障等業務。
(二)其他綜合性事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3號)。
聯絡E-Mail chen@csptc.gov.tw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本職缺洽詢電話:應徵相關問題請洽(02)82367171林主任。
(二)報名方式:
採線上報名方式,意者請於115年2月26日前進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頁,點選「我要應徵」功能鍵,檢視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後,點選【應徵職缺】,且將相關證明文件(含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合併成1份PDF檔上傳。
(三)甄選及評比方式:
資歷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參加面試,未約試者不另行通知,應徵資料恕不退還;經錄取後發現資料證件有虛偽不實,或有不得任用之情事者,須自負法律責任並取消錄取資格。面試評分,依受評人所具專業知識、發展潛能、表達能力、思考邏輯、職務歷練、服務觀念等綜合考量評定。
(四)本職缺得視需要增列候補人員,候補期間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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