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328薪點(折合新台幣45,624元)起敘 |
職稱 | 約聘職務代理人 |
職系 | 無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31-新竹縣 |
有效期間 | 2025-05-28~2025-06-20 |
資格條件 | 一、中華民國國民,未具雙重國籍(含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男女不拘,非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10年之人員,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所列應迴避任用或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並具備下列資格之ㄧ者,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書面審核後,擇優列入口試名單: (一)具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類科及格,領有考試及格證書者。 (二)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並完成職前訓練,領有律師證書者。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技整合法律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錄取名額:擇優儲備人員若干名,列入候用名冊;候用資格自榜示之日起至下次辦理同類型甄試公告錄取前1日止。 (一)自榜示錄取之日起列入候用名冊,依用人單位業務所需,按儲備人員甄試成績及所具資格、學歷、工作經歷及專長等,通知適任人員進用;並分別占本院缺及其他地方法院(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缺並暫借調本院辦事。 (二)甄試結果,本院認無適合人選時得從缺。 ※本甄試儲備之約聘人員屬短期職務代理性質 其餘事項詳如簡章 |
工作項目 | 一、消債事務: (一)消債案件程序審查,債權表審核,初擬消債更、消債清公文及清算資產表。 (二)草擬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相關裁定及拍賣條件之意見。 (三)彙整當事人對於債權表、異議人聲明異議內容及相對人抗辯事項。 二、執行事務: (一)程序審查: 1、審核強制執行聲請狀內容是否完備,各種執行名義是否合法、有效及適於執行(審核公文、執行命令、債權憑證等),查詢戶籍、在監押資料並初核執行費用。 2、草擬移轉管轄、債務人死亡駁回裁定之意見。 (二)草擬製作分配表。 (三)初審拍賣條件。 (四)問題分析及研究。 三、調解事務: (一)調解案件之新案審查、調解期日訂定庭期、調解期日行政事項之協助處理、支援U會議。 (二)區公所調解書初審。 (三)調解事件公文初步審核。 四、非訟事務: (一)民事庭 1、草擬返還擔保金、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確定訴訟費用、限期命起訴、通知行使權利新案審查(未補費),以及調卷、函查他法院繫屬情形公文等意見。 2、初核呈報清算人、清算終結等案件。 3、拍賣抵押物等事件及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之審查及裁定意見。 4、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新案查詢當事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初審意見。 5、確定證明書核對。 (二)非訟中心 1、本票裁定、支付命令、公示催告等事件裁定草擬意見。 2、非訟事件公文初步審核。 3、協助核對確定證明書。 五、其他交辦支援事項,惟若屬對外直接發生訴訟法或其他法律上效力之意思表示或事務,則依職代注意事項第9點規定辦理。 |
工作地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 |
聯絡E-Mail | yachi@judicial.gov.tw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簡章如附檔,另請自行至以下網址下載報名表及報名人員基本資料表填寫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713-1330868-6e81c-1.html (03)6586123轉5214 詹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