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徵求 技士~2025-09-17

徵才機關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職稱 技士
職系 衛生技術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25-09-10~2025-09-17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須符合下列任一:
1.經公務人員高考、相當等級之特考或其他相當等級之考試(訓練)及格,並具銓敘部審定合格實授具薦任第6職等以上任用資格公務人員。
2.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並具中央衛生機關核發之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專門職業證書,並且曾經銓敘部審定師(三)級者。
3.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並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公共衛生師專門職業證書者,並且曾經銓敘部審定師(三)級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醫護、公共衛生等相關科系大學以上畢業,曾歷任相當職務經驗1年以上。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需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三、具衛生技術職系或師(三)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不得任用及陞遷法第12條各款不得陞任情事人員。
五、熟悉電腦作業系統有線上規劃能力,可配合業務積極任事勇於負責者。
六、抗壓性高,能配合職務作機動調整,具企劃、溝通協調能力、認同團隊合作且可配合業務加班及配合即時上班,優先錄用。
七、符合資格條件人員另行公告初審合格者擇優(學經歷)前3人參加甄試。
八、外補徵才並視成績酌列備取,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其候補期間為3個月。
九、具身障手冊或原住民身分者佳。
十、本職缺為預估缺,預計於114年11月17日出缺。
工作項目 一、精神與心理醫療資源整合、管控及網絡整合、稽查、精神衛生等業務之規劃與執行等事項。
二、精神衛生工作計畫編擬管制考核、會議籌辦,精神衛生業務調查研究、統計、衛生教育與宣傳,醫療衛生人員訓練等業務。
三、精神衛生法及心理師法、精神病人權益保障政策、社區照顧體系與照護管理、推動考核等業務之規劃、推動與執行。
四、出席有關會議。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聯絡E-Mail kw8023@gov.taipei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推動線上徵才作業,本職缺應徵作業採線上方式辦理,請至「人事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網址:https://web3.dgpa.gov.tw/want03front/AP/WANTF00001.ASPX?uid=33)點選【我要應徵】→【註冊】→【登入】,並維護個人簡歷、履歷(含自傳),請將下列(1)至(4)文件電子檔合併成1個PDF檔案上傳後,選擇本職缺:
(1)身分證影本(如為非本國地區人士請檢附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謄本之『個人記事』欄不可省略)﹝請自行於影本或謄本上加註用途限制以維護個人權益﹞。
(2)最高學歷證件影本,國內學歷請檢附中文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加附經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持大陸學歷者,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採認。
(3)工作經歷相關證明文件。
(4)相關考試證書、英文能力檢定或其他證照資料影本。
二、本職缺錄取人員應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第2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之情事,並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等相關規定。
三、本局將對報名資料進行初審,並公告甄試名單。如欲確認人事總處事求人網站線上報名是否完成,請致電本局人事室楊小姐(02-27208889分機7146);確認工作內容,請致電心理衛生科許小姐(02-27208889轉1889)。
四、本職缺相關公告資訊請至本局網站徵才專區(https://health.gov.taipei/)查閱,恕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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