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徵求 副訓練師~2026-04-30

徵才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教育人員
官職等
職稱 副訓練師
職系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33-桃園市
有效期間 2026-03-30~2026-04-30
資格條件 副訓師1名(資訊應用職類)(得依需要列候補1至2人,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資格條件:
一、 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 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 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 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 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 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 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 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無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六)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七) 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 違反職務或有其他不適任之行為,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屬情節重大。
三、 專業性資格條件:
(一)大學以上畢業。
(二)須有以下之一與應聘職類相關實務工作經驗2年以上即可:
1.程式設計(Python或Java或網站開發等)。
2.資料庫相關應用與大數據處理(熟悉SQL語言)。
3.AI/機器學習相關領域。
4.弱電相關工程。
5. 通信網路相關領域。
(三)具與應聘專業相關國內資訊類技術士證照乙級(含)以上或國際認證者尤佳。
(四)可提供相關作品集或相關獲獎獎項者尤佳。
(五)具相關教學經驗者尤佳。
工作項目 一、 負責教學班隊教育訓練、教務及教學行政等業務。
二、 辦理班隊教材、訓練場地、機具設施等規劃及創新。
三、 負責班隊教室、工場設備(施)、器材維護管理。
四、 負責各項訓練材料、經費申請,及管制運用作業。
五、 負責教學班隊學員輔導有關事宜。
六、 輪值職訓中心日間值勤人員。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本中心所屬八德訓練場(桃園市政府公教人員訓練中心(含警訓中心))及中心本部(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請於115年4月30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榮民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文件影本,掛號寄達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人事室張主任收(電話03-3321224分機111),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副訓練師」字樣。
2.甄選程序: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筆試、實作、試教及面試。
3.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或經審查不合業務需求者,恕不通知及退還資料。
4.月酬標準: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規定支給。
5.準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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