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一般人員 |
官職等 | 委任第4職等至第5職等 |
職稱 | 三等書記官 |
職系 | 司法行政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2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10-臺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7-07-11~2017-07-24 |
資格條件 |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現敘委任第4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且具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8條委任書記官任用資格,無限制調任情事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情事。 (三)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正確字數30字以上及具備電腦文書處理(如Word、Excel)能力。 |
工作項目 | 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案件之調查及依法屬其職權範圍之執行事項。 |
工作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意者請檢附完整公務人員履歷表、自傳、考試及格證書、最高學歷證書、最近一筆銓敘部審定函、最近5年(101年至105年)考績通知書影本等證件,俾憑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等有關規定辦理。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 (二)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三等書記官」及上班時間聯絡電話、下班後聯絡電話、通訊地址,於106年7月24日前(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逕寄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3段51號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人事室收。 (三)報名人員所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資格符合者視需要另擇期面試或業務測驗,並視成績酌增候補名額4名,候補期間3個月,不符資格者請勿寄送。全部報名資料恕不退件,錄用者名單將於核定後另行於本分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sly.moj.gov.tw/)公告。 (五)如有報名或工作項目等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詢(02)26326939轉505朱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