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智慧財產法院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駕駛 |
官職等 | |
職稱 | 駕駛 |
職系 | (職系職缺統計) |
名額 | 1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3-新北市 |
有效期間 | 2017-06-22~2017-07-07 |
資格條件 | (一)具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以教育部公告認定為準)。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身心健康,無法定傳染病者(請檢具半年內衛福部認可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表)。 (四)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年齡以報名日期為準) (五)性別不拘,役畢需附退伍證明文件,惟免服兵役之役男應附免役證明文件。 (六) 職業大客車以上之駕駛執照,如實際駕駛大客車以上車輛具1年以上經驗,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或 服務證明)者尤佳。 (七)非政府機關現職工友(含技工、駕駛)。 (八)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1.現有刑事案件,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及未執行完畢者。 3.依法撤職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4.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5.曾任政府機關工友、技工、駕駛,並依「中央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第9點鼓勵退離規定,辦 理退離者。 |
工作項目 | (一)駕駛公務車、勘驗車、警備車或其他公務車輛。 (二)支援一般行政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
工作地址 | 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3樓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檢附證明文件: (一)退伍令影本或免役證明文件(女性免附)。 (二)大客車以上職業駕駛執照影本。 (三)學歷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6個月內由衛福部認可之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 (五)實際駕駛職業大客車以上車輛之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六)特殊優良事蹟或其他專長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二、簡章(含報名表)索取下載: 請逕於本院網站http://ipc.judicial.gov.tw、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徵人啟事,自行下載列印,或至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3樓總務科索取。 三、報名日期: 自即日起至106年7月7日止,請填妥報名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以掛號郵寄或專人送至(22041)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3樓,封面註明「智慧財產院總務科收」及「參加駕駛甄選」,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 四、甄選方式:以書面審查篩選資格條件符合需求者,擇優通知面試。 五、面試日期及地點: (一) 面試日期、時間、地點及名單,公告於本院公告欄及及前揭網站。 (二) 本考試不製發准考證,請於當日攜帶身分證及職業駕駛執照到場查驗。 六、錄取公告 (一)錄取及備取名單公告於本院網站,並以書面通知,錄取人員應於通知指定之日期、時間報到,因故未能按期報到者,應於報到前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展延日數以10日為限,期滿不得再申請展延,逾期未報到者,以棄權論。 (二)試用期間3個月,試用期間待遇均比照編制內駕駛,試用成績不及格,即予解僱,並依備取順序遞補。 (三)備取期間為6個月,依實際出缺通知報到,並依前2款規定辦理。 七、其他須知: (一)本報名資料不論錄取與否,均不予退還,資格不合、書面審查不符需求或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 (二) 本次甄選錄取人員僅限於司法院及所屬機關服務,未來不得請求移撥其他機關。 (三)經錄取者,其資格或證明文件事後發現有假冒、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等情事,即依法撤銷其錄取資格,並依法究辦。 (四)具原住民身分、身心障礙或中低收入戶附有證明文件者,於甄選成績同分及條件相當時,得由機關審酌優先錄用。 (五)本簡章未載之事項,悉依工友管理相關法規及本院規定辦理。 (六)聯絡人:徐小姐,聯絡電話(02)22726696分機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