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學院 徵求 聘用副研究員~2018-08-03

徵才機關 法官學院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聘用人員
官職等
職稱 聘用副研究員
職系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18-07-27~2018-08-03
資格條件 (一)須具備下列學經歷條件之一:
1.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相關學系畢業得有博士學位,並具有法學專業與中日文研究、寫作、翻譯等相當之研究或工作經驗者。
2.國內外研究院所法律相關學系畢業得有碩士學位,並具有法學專業與中日文研究、寫作、翻譯等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1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
3.國內外大學法律相關學系畢業,並具有法學專業與中日文研究、寫作、翻譯等相當之專業訓練或研究工作2年以上著有成績或具有與擬任工作有關之工作經驗4年以上者。
(二)無公務員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限制之情事(不得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董事、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股東之身分)。
(三)男性需服完兵役或持有免服兵役證明。
工作項目 (一)協助教案編譯。
(二)研究中日法制實務運作。
(三)撰擬相關課程講義。
(四)擔任中日法學實務交流計畫課程、研討會等之口、筆譯。
(五)其他有關中日法學專業事宜。
工作地址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3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有意者請於107年8月3日前(含當日並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備齊下列證件郵寄「11159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3號法官學院人事室」,報名信封請註明「應徵聘用副研究員」字樣。(二)應繳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並依序排列,左上角以迴紋針固定)1.報名表、自傳(請親自簽名)、公務人員履歷表(簡式)(請自本學院網站下載使用,並貼妥最近6個月2吋半身彩色相片)。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外國學歷須檢附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文畢業證書影本,並須加附經翻譯且認證【本國駐外單位、公證等】之中文譯本;大陸學歷須通過學歷甄試或經教育部採認。3.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勞保投保明細資料表或在離職證明書或曾於公家機關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4.日語能力證明影本:請提出相當於N1之日本語文能力測驗或相關證明;如同時具有其他外國語能力,亦請提出相關證明。5.得以佐證個人法學專業與中日文研究、寫作、翻譯之學術著作(學術著作以外國語言撰寫者,應附中文提要)或相關證明文件。(三)其他:1.各項應繳驗證件,請仔細檢查後再行寄出,如有遺漏、資料不齊、影印不清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通知補件,並視為資格不符。資格不符或甄試未獲錄取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請附足額回郵信封,俾利郵寄。2.報名人員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撤銷參加甄選或甄選錄取資格。(四)甄選方式、日期及地點:書面審查合格者,擇優通知面試,並於司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及本學院(http://tpi.judicial.gov.tw)網站/徵人啟事公告,請自行上網查詢甄試日期、時間、地點,屆時請持身分證或健保卡正本參加甄試;逾時未參加甄試者,視同放棄。(五)錄取公告:本次甄選結果,公告於司法院及本學院網站,並以電話通知錄取者,錄取人員若未能配合本學院用人期限調任者,即喪失錄取資格,並以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六)聘用期間:甄選正取人員,視預算編列採曆年制聘用,本年度自實際報到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於每年年底須經過考核成績優良,始得續聘。(七)待遇:視所具學經歷資格條件,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規定,自376薪點起敘(每月約新台幣46,887元,另須自付勞、健保及離職儲金自付部分等費用)。(八)如有報名或甄選方面疑問,請洽(02)8866-4433分機680(人事室);如有工作項目等相關問題,請洽(02)8866-4433分機675(研究發展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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