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機關職缺統計) |
人員區分 | 其他人員 |
官職等 | 無 |
職稱 | 觀護心理處遇師 |
職系 | 無 |
名額 | 1名(視成績擇優列為候補2人,候用期間至110年6月30日) |
性別 | 不拘 |
工作地點 | 26-宜蘭縣 |
有效期間 | 2020-12-23~2020-12-28 |
資格條件 | 1. 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領有本國臨床/諮商心理師證書,符合心理師法第7條第2項規定及提供相關證明,若有司法矯治個案處遇工作經驗尤佳。 2.男性需役畢或免役。 3.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體及精神狀況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4.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 5.認真負責,必要時可配合業務夜間或假日加班。 6.須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7.品行端正,無前科紀錄。 8.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迴避進用之情事。 9.經錄取者,須於110年 1月4日報到且正式上班。 |
工作項目 | 一. 觀護個案個別處遇 (一)個別晤談(個別心理治療/諮商) (二)心理測驗施測與解釋 (三)初步精神疾病篩檢(僅限臨床心理師) (四)個案轉介與追蹤 二.觀護個案團體處遇 (一)團體心理治療/諮商 (二)團體認知處遇課程 (三)其他團體處遇 三.觀護個案處遇相關紀錄、文件及資料之製作、登打與保管 四.觀護個案處遇資源盤點及聯結 五.規劃與執行觀護個案處遇方案 六.觀護個案處遇方案成果彙整、報告與經費核銷 七.觀護個案處遇之相關統計與分析 八.觀護心理處遇師相關行政業務 九.其他協助觀護人室相關業務 十.其他協助地檢署相關業務 |
工作地址 | 本署(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3號)及本署指定之處所。 |
聯絡E-Mail | |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 (一)報名應繳表件: 1.意者請於109年12月28日(星期一)中午12時前,將履歷表(請自本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109.12.22下載)貼妥最近3個月內脫帽半身彩色照片及身分證、最高學歷證書等影本、切結書及其他如履歷表上應備證件及相關資料,送達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人股(以郵寄方式報名者,須於報名截止當日中午時12前寄至本署,並以本署收件時間為準),並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之職稱及白天、夜間聯絡電話(請務必留下近期內可接通之聯絡電話),逾期不予受理。(證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2.報名人員所送全部報名資料概不退還,檢附之文件影本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究辦。 (二)甄選注意事項: 1.資格符合者,將以電話通知參加甄試。(請務必留下近期內可接通之聯絡電話) 2.甄選當日請務必攜帶身分證件,以供報到時核對。 3.本次甄選正取1名;視成績擇優列為備取人員,候用期間至110年6月30日,備取人員得依序遞補原職缺。 (三)試用及僱用日期:自110年1月4日起試用3個月,試用期滿合格,始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規定辦理。 (四)報酬:每月支給薪資新臺幣46,887元。 (五) 如有報名方面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洽03-9253000轉249 李文心觀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