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徵求 技士~2018-06-14

徵才機關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 (機關職缺統計)
人員區分 一般人員
官職等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警佐一階或警正四階至三階)
職稱 技士
職系 刑事鑑識 (職系職缺統計)
名額 1
性別 不拘
工作地點 10-臺北市
有效期間 2018-06-12~2018-06-14
資格條件 (一)具大學化學或鑑識科學學系學歷以上(警察人員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警察人員應經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三(乙)等警察人員考試)。
(三)現任薦任第7職等或警正三階職務滿3年以上,經銓敘部審定薦任第7職或警正三階合格實授有案者。
(四)最近3年年終考績1年考列甲等、2年考列乙等以上。
(五)具備化學鑑識實驗經驗者優先考量。
(六)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2條不得任用或陞遷情事。
工作項目 (一) 化學鑑識技術建置及運用。
(二) 化學鑑(送)驗分析及證物管理。
工作地址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11698臺北市興隆路三段296號。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一)請檢具公務人員履歷表(含獎懲紀錄、經歷、自傳、日夜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 最高學歷證書、考試及格證書、現職派令、現職銓敘審定函、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刑事鑑識職系任用資格佐證資料等相關資料影本,寄偵防分署人事室(11698臺北市興隆路三段296號)陳小姐收(02-22301275),信封上註明「應徵偵防分署科技鑑識科技士職務」,收件截止日期為107年6月14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無效)。
(二)本分署得視應徵人員之學經歷專長擇優通知面談,未獲遴用者或未符合資格條件者,不再通知及退件(如需退回應徵資料者請檢附回郵信封)。

View details » Back to top